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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多张 山东 练功 含有

山东济南,一男子在ATM处取了5700元,后发现这些钱中含有多张练功券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3-13 13:04:03 浏览3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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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东济南,一名男子从ATM取款5700元,后来发现里面有多张练功券。然后我去柜台要求退款,银行拒绝了。那么双方上法庭,法庭将如何判决?

事发当天,年近70岁的老主任到银行取钱,但因柜台人太多,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走到ATM机前。由于不知道如何使用自动取款机,工作人员来帮忙。机器每次最多取款5000元,工作人员分两次帮他取款(第一次700元,第二次5000元)。

不久,老董取出了他想要的5700元。为了保险起见,他拿着钱走到验钞机前检查了两遍,然后把钱装进一个信封,离开了银行。没想到,过了一段时间,当他用第二次拿的5000元消费时,却发现有8张运动券用不完。一怒之下,老董拿着被发现的练功券返回银行处讨说法。经核实,银行给他看了一张带序列号的取款记录,说老董取的钱与收据上的序列号不符。由于文件拿不走,老董拿出手机拍了张照片,然后回家核实。就在这时,他发现了文件内容的异常:上面只有42个序列号。既然他第二次拿了5000块钱,他应该有50个序列号。现在少了8个号码,这不就是对应8张练功券吗?结果老董认为银行的ATM机有问题,于是再次上门协商还款,但银行坚称8张练功券不是他们出的,拒绝给老董退款。无奈之下,老董只能将银行告上法庭。

那么,这个案子应该如何合法评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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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举证责任不可倒置

本案中,老董取款的前提是他与银行建立了储蓄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合同错误发生纠纷时,举证责任不能倒置。

也就是说,如果原告老董想让银行给他退款,首先要证明涉案的练功券来自银行的ATM机。接下来,如果老董有证据证明这一事实,那么被告的银行将用证据反驳老董的主张,即银行需要证明ATM机没有故障,给老董取得钱全都是真币。

虽然从举证难度上看,基于老董的个人能力,可能难以直接获得行使券来自ATM机的直接证据,但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倒置银行与储户纠纷的举证责任.因此,此类案件的初审法院也不能擅自将练功券来源的举证责任分配给银行。

2、老董的举证不足,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一审中,因老董未提交提款记录照片作为证据,法院认为其诉讼请求没有相应证据支持,裁定老董败诉。之后,老董以提交照片为由提出上诉,案件进入二审阶段。

随后,二审法院查明,老董第一次提款700元的照片上方有8组数字。由于照片不清晰,老董和银行均对其进行了辨认,均认为这8组号码的部分数字和银行提交的8个争议冠字码对应位置的数字是一致的。

因此,法院认为,700元取款明细照片上的号码与老董另外提交的42个冠字号的照片原本是连在一起的,但银行却将50个冠字号分成两张纸打印,这才导致老董的两张照片上出现了冠字号可以对应的一幕。

最终,法院仍认为,老董仅凭两张照片无法证明练功券来自被告银行,应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仍维持原判。二审依旧维持了原判。。

3.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讲究的是“高度可能性”

有网友认为,整起案件中就这么几张照片和字据,就能确认练功券并非来自于银行的事实?未对出事的ATM机进行开机查看,为什么直接认定老董败诉?这个问题的答案来源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什这对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08条规定: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结合有关事实后,认为有待证明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很大的,应当认定事实存在。既然是“可能性,就意味着当事人不需要将涉案事实完全还原到法院。法院应该做的是结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从日常生活的逻辑中推断出谁的论点更可能是真实的,然后确定谁实际陈述了案件的事实。总之,这个案子的结果,确实是给老董一个教训。那么,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这个案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