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初,王某报警称其被诈骗了,经核实,王某因在网上被人诱导投资理财被骗两万余元,随后其名下的一张建设银行卡,被浙江警方冻结。王某到派出所进行询问,经警方调查后得知:王某被诱导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骗子转账达16万余元,其银行卡因转移涉诈资金而被冻结。
回溯一下案情:
2022年12月,一名自称是某集团军干部的人通过一款健身交友APP添加了王某,后向王某展示了自己帅气的“外表”及“军官证”,从而获取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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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图片均为网图及伪造图片
二人添加了QQ,对方通过日常的嘘寒问暖,慢慢博得了王某的信任。一日,“英俊少校”告知王某,其所在部队转业的老领导现在山东某果蔬集团当领导,他有投资内幕,但自己在部队不方便操作,让王某帮其进行投资,并将自己的平台账号、密码告诉王某。王某按照其指示进行操作,几分钟时间便成功盈利6千元。王某心动了,在“少校”的推荐下,王某下载了投资APP,并按照“客服”引导,开始学起了“投资”。
接下来,“少校”以让王某帮助其“经营”投资项目为由,先后共向王某转账16万余元用于“过账”,王某按照其指示,将钱通过自己银行卡转至所提供的账号。
一张图片便让王某变成被调查对象
转账成功后,对方又诱导王某继续投资,并许诺美好的未来,没有经受住诱惑的王某,便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又自己转了两万余元。但这次,王某却发现怎么也提不了现。发现被骗后,王某便报了警,其帮助对方转账的银行卡也被冻结。经调查,转账给王某“过账”的16万余元,全部为诈骗而来的资金,王某不仅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失,还无形中沦为了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法律知识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熊猫反诈”温馨提醒
网络交友慎之又慎,遇到不见面就谈赚钱的网友,一定要加以重点防范。
没有“保证盈利、只赚不赔”的买卖,更不存在充值同等金额解冻的说法。
切勿点击陌生人发送的链接或扫码下载投资平台APP,界面和操作方式能以假乱真,骗钱的本质不可改变。
转自熊猫反诈
来源:日照网警巡查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