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功不如使过”的典故出自《后汉书·陈宠传》。原文是:“夫礼所以制情佚,乐所以和声音,政所以一民心,刑所以防奸乱。情佚于内,则礼为之制;声音异节,则乐为之文;民心不壹,则政为之齐;奸乱不生,则刑为之错。礼乐政刑,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错手足。臣闻‘五帝异制,三王不同礼’,人性异轨,物情殊欲,故制礼以系情,作乐以和性,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义生于富而废于贫,刑生于贫而废于富。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因民之欲,而天下和;因民之性,而天下安。此礼之用,刑之由也。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今律令刑罚,溢于甫刑,而律有三家,令有数篇,上下相殴,前后相违,其事不经。宜令三公、廷尉与大理、太常平定律令,应经合义者,可使大辟之刑用甲乙丙丁之科;明习法律者,可使大辟之刑用甲乙丙丁之科;明习法律者,令奏事,事皆先明法,敢用旧律,当以人心比附,及比附不正者,辄以故失论。其决事都尉、内史、监令、监长、司空、司士、司寇、司隶,郡国长吏,各令用经术明法,使大辟之刑用甲乙丙丁之科;明习法律者,令奏事,事皆先明法,敢用旧律,当以人心比附,及比附不正者,辄以故失论。其决事都尉、内史、监令、监长、司空、司士、司寇、司隶,郡国长吏,各令用经术明法,务以经术润饰吏事,必从圣化,以明王道,称天子之任,使功不如使过,何况非其任乎!此方今之急,臣之愚虑,惟陛下留神省察。”
这段话的意思是,陈宠认为礼、乐、政、刑都是用来维护社会秩序和治理国家的工具。礼制是用来规范人们的情感和行为,音乐是用来和谐社会的声音,政治是用来统一民心,刑罚是用来防止奸恶行为。陈宠还提到,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他主张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法律和刑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治理国家。
使功不如使过的典故起源
“使功不如使过”这一成语,源于南朝宋时期的历史记载。其故事背景发生在新朝后期,民众因不堪忍受王莽的压榨,爆发了全国性的大起义,拥立刘玄为更始帝。更始帝上台后,为了树立良好的形象,决定查处东郡太守贪赃枉法的事。
索卢放的求情与使功不如使过的提出
在查处过程中,属官索卢放前去向使者求情。他认为,国家需要稳定,而只有遵照“使功不如使过”的原则,才能让有过失的人通过戴罪立功来弥补过去的错误,从而为国家做出贡献。
使功不如使过的出处与解释
这一成语的出处可追溯至南朝·宋·范晔的《后汉书·索卢放传》。文中记载:“太守受诛,诚不敢言,但恐天下惶惧,各生疑变。夫使功者不如使过,原以身代太守之命。”这里的“使功者不如使过”即指使用有功绩的人,不如使用有过失的人,使其能将功补过。
使功不如使过的实际应用
在历史上,这一成语被广泛应用于用人之道。例如,在明朝时期,张四维在《双烈记·女戎》中提到:“且饶他这遭,况使功不如使过,着他戴罪杀贼,未为不可。”这句话表明,在某些情况下,使用有过失的人反而能够激发他们的潜能,使其在关键时刻发挥重要作用。
使功不如使过的现代意义
在现代社会,这一成语依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它提醒我们在用人时,不仅要看重一个人的功绩,还要关注其潜力与成长空间。对于那些有过失但能够改正的人,我们应该给予机会,让他们通过努力弥补过去的错误,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使功不如使过的启示与反思
总之,“使功不如使过”这一成语,既体现了我国古代的用人智慧,也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启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学会辩证地看待一个人的功过,既要看到其优点,也要关注其不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发掘人才,推动社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