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技术在国内的应用
早已从公共安全领域扩展到商业领域
渗透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手机解锁、支付转账、交通安检
以及考勤打卡,应用场景随处可见
人们在享受科技带来便利的同时
也面临着人脸数据泄露、滥用的困扰
从2021年开业以来
上海多家小超市为了防小偷
纷纷安装了这种
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
一套设备每天采集量在3000条左右
近日
普陀检察院
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公司等
制发了检察建议
督促拆除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
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
2022年年末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公益检察部门
发现区内多家超市
为应对物品失窃、恶意索赔等情况
在超市出入口安装
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的摄像头
及相关技术设备
经过调查,检察官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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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套人脸采集设备的
单日采集量超3000条
累计采集人脸图片已超20万张
而消费者对此浑然不知
△超市后台采集到的人脸数据
位于监控室的人脸数据处理设备上
可以清楚地看到
每位消费者进出超市的信息
设备也会对消费者的
年龄、性别、心情、消费次数等
进行后台数据分析并予以差异化提示
部分消费者还被超市管理人员
打上了疑似“小偷”“枪手”的标签
“这几年我们超市总是丢东西,这才想用人脸识别标记小偷来减少损失。”超市管理人员向检察官解释道。设备安装公司在得知超市需求后,便在装修改造时推荐了这种效果较好的设备。
△人脸识别标记出“可疑对象” 来源:普陀检察院
相较于普通监控设备,人脸采集设备单价仅贵了几百块钱,使用上也没有大差别,部分设备还支持远程APP查看和数据推送。至于私自利用识别设备采集顾客人脸信息违法与否,超市管理人员表示称自己并不清楚,只想着能减少自己超市的损失,标识别有用心的人,没想过这样的行为是否不妥、是否会引发纠纷,也没想过万一采集人脸数据泄露会造成什么样严重的后果。
那么,为防盗而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属于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范围吗?
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了以采集用户人脸信息为基础的人脸验证、辨识、分析都属于对公民个人生物信息的处理。针对发生在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的人脸信息处理应建立在“告知+同意”规则的基础上,对于人脸信息处理还增设了“单独同意”的要求。如果超市等经营场所没有明示有安装人脸识别系统且未取得消费者单独同意,则应该对消费者承担侵权行政、民事责任。
调查中发现,超市不仅没有单独询问消费者是否同意采集人脸,就连最基本的张贴告示,告知店内有人脸识别设备都没做到。因此,超市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消费者权利的侵害。
为从源头防范违法,检察官对相关数据进行证据固定及信息勘验,联合“益心为公”志愿者对设备安装方、硬件提供商、网络数据处理商开展溯源调查,调取了设备购买、安装合同及数据处理具体细节,明确了存在部分主体共同侵权的事实。
消费者维权难点在哪?
尽管我们国家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严格限制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范围。但是,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的现象依旧屡禁不止。
2021年3·15晚会,曝光了科勒卫浴、正通汽车等多家公司在名下门店私自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侵犯消费者个人隐私。不久之前,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上海骏亭房地产有限公司设立的中骏璟尚营销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查见大厅有4台人脸识别摄像机,采集进入人员的人脸识别信息。当事人采集人脸识别信息时未明示收集、使用的目的和范围,未公开收集、使用规则,也未征得被采集者同意,且当事人将信息泄露给了第三方,共采集人脸信息20596条,涉及自然人2250个。嘉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造成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当前消费者的维权难度还是很大。因为从外观上,很难看出人脸识别摄像头和普通摄像头的区别,消费者即使有所怀疑,也很难获得相关证据。在普陀区这起案例中,没有一位消费者发现或主动向有关部门反馈超市疑似违规使用人脸识别技术。
法律界人士指出,要规范人脸识别,相关监管部门首先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好人脸识别在多应用场景中的事中监管,尽早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置。其次在事后救济方面,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作用,充分发挥法律对行业和相关技术的应用的指导作用。
△检察官在进行调查
综合上海法治报、上观新闻、普陀检察院
来源: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