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记者/刘雅)出具无资金保证的某银行汇票,非法占有800万元,为隐匿资金真实去向,赃款在多个账户间频繁划转……通过洞察资金往来表象,准确识别洗钱手段,广东检察机关成功办理一宗自洗钱犯罪,在追诉漏犯的同时,顺利追回赃款772万余元。近日,由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苏某涉嫌票据诈骗罪、洗钱罪一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2月至3月,苏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出具无资金保证的某银行汇票,利用票据骗取被害人8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二人行为涉嫌票据诈骗罪。
苏某被抓获后,侦查机关以其涉嫌票据诈骗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逮捕,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审查后发现,苏某拒不交代赃款去向,存在自洗钱的嫌疑。随即检察官对其犯罪所得流转的每个环节进行分析研判,得出赃款的具体流向图,发现了洗钱犯罪线索,且存在遗漏的犯罪嫌疑人王某。
于是,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追捕,事实证明王某的到案为查明全案事实起到了关键作用。
经查明,在2021年3月1日至3日期间,苏某借用他人的对公账户以及对应的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通过对公账户到对公账户、对公账户到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到个人账户的多次转移,先将票据诈骗违法所得中的784万元转至其个人控制的银行账户,再将其中的310万元转到亲属账户用于购买房产,并将其中的100万元用于归还其个人欠款。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苏某的行为产生了掩饰、隐瞒金融诈骗犯罪赃款性质和去向的结果,符合洗钱犯罪构成要件,以票据诈骗罪、洗钱罪一并对苏某提起公诉。
在追捕漏犯的同时,检察机关及时开展追赃挽损工作。通过重点审查资金去向发现部分赃款已流入外地某房地产交易市场,于是引导侦查机关积极与当地不动产交易中心进行协调,及时终止该笔赃款对应的房产交易,对该部分涉案赃款进行冻结。该案被票据诈骗的800万元,已追回772万余元,为被害人挽回了绝大部分损失。
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被一审法院支持,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洗钱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此外,以票据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近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犯罪作出重大调整,明确“自洗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本案中,苏某转移钱款的来源为票据诈骗罪,属于刑法规定的洗钱罪的法定七类上游犯罪;苏某多次对涉案款项进行划转后转移至其个人账户,并利用其亲属账户进行房产购置和消费等行为,实质上已对涉案款项进行动态的“漂白”,符合自洗钱的客观行为表现;而且苏某作为上游犯罪票据诈骗罪的实施者,本身对相关钱款的赃款属性主观明知。因此,应当对苏某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办案中,广东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严格落实洗钱上游犯罪“一案双查”“三必三有”工作机制,积极履职深挖线索,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取证固证,精准追捕漏犯、追诉漏罪,全力追赃挽损,取得良好的办案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