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立早闲人(白马晋一原创团队成员)
蜀汉第一次北伐时,诸葛亮对违背军法,导致街亭失利,北伐失败的负有直接责任的马谡,按律执行,从而以理服人,以法慑人,保证蜀汉健康运行。
首先,诸葛亮的治蜀理念。
从建安十二年(207年)十一月开始效力于刘备,至建兴十二年(234年)八月病逝五丈原,头尾二十八年,诸葛亮的治国治军治民的理念均采用法家路线和政策。
依据如下。
第一,《三国志•蜀书五•诸葛亮传》记载:每自比於管仲、乐毅,时人莫之许也。管仲(春秋时期齐国人,春秋时期法家代表人物,被誉为“法家先驱”。);乐毅(战国后期赵国人,战国时期法家出色代表,被称为“法家齐国传承人”。);
第二,《隆中对》叙述:若跨有荆、益,保其岩阻,西和诸戎,南抚夷越,外结好孙权,内修政理;天下有变,则命一上将将荆州之军以向宛、洛,将军身率益州之众出于秦川,百姓孰敢不箪食壶浆以迎将军者乎?诚如是,则霸业可成,汉室可兴矣。诸葛亮虽然提出兴复汉室的口号,但又明确表示要成“霸业”。刘备不仅采用隆中对的路线和政策,还按照隆中对的谋略和设计,一步步实现称霸乃至统一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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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诸葛亮兵法•便宜十六策•治乱》写道:明君治其纲纪,政治当有先后,……是以理纲则纪张,理令则罚行,理近则远安,理内则外端,理本则末通,理强则弱伸,理大则小行,理上则下正,理身则人敬,此乃治国之道也。诸葛亮的治国治军基本思路是讲求法治,依法治国;
第四,裴松之在注《三国志•蜀书九•董刘马陈董吕传》时引《襄阳记》曰:四海分裂,兵交方始,若复废法,何用讨贼邪!说这句话时,正是马谡死后,蒋琬奉诣到汉中,诸葛亮对蒋琬说。蜀汉作为三国中最弱小的一国,又推行主动出击的军事战略,必须改变儒家治国的理念,重新尊奉法家才有希望凝聚有限的国力完成以弱胜强。诸葛亮虽然一生都未明确表明自己是法家的传承人,但是自比管仲、乐毅,出仕后极力推崇法家的治国理念。
最后,法家的治国体系。
法家是提倡以法制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以富国强兵为己任。法家不是纯粹的理论家,而是积极入世的行动派,它的思想也是着眼于法律的实际效用。法家在《汉书•卷三十•艺文志第十》被列入“九流”之一,即儒家、道家、阴阳家、法家、名家、墨家、纵横家、杂家、农家。法家的治国之道:制定法律(以法治民)、循名而责实(能者居上位,无能者淘汰)、法术势(严刑峻罚,专重于法、术、势,奖励耕战,富国强兵,力并天下);教育思想:主张变法革新,要求加强君权,提倡以“法治”代替“礼治”,积极发展封建经济,鼓励“耕战”,力求做到“富国强兵”,以达到加强和巩固地主阶级专政的目的;伦理思想:人性观(好利恶害,趋利避害)、诚信观(崇尚信,宣扬信)、义利观(肯定“利”,但有“公、私”之分,主张去私行公);政治主张:法律的作用(定分止争、兴功惧暴)、好利恶害(用赏赐、刑罚诱使、驱使人们“耕”、“战”、“告奸”)、不法古不循今(反对保守复古,主张锐意改革)、法术势结合;基本作用:法布于众、依法办事、刑无等级、保持法律稳定。因此,“不别亲疏,不殊贵贱”是法家的思想;法、术、势三者紧密结合是法家的主张;富国强兵是法家的目标;“以刑去刑” 是法家重刑思路。
综上所述,诸葛亮是法家思想的继承人,是个典型的法家。
笔者按:有法可依,指法律法规要完善,做到解决问题要有法可循。诸葛亮,从躬耕南阳起,特别是自茅庐出仕后,一味奉行法家的思想及理念,并贯彻落实在实际中,从而确保刘备三分天下有其一,保障刘禅一隅偏安有五十。正所谓: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