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许峰律师代理的聚力文化投资者索赔案再次向杭州中院提交立案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聚力文化投资者索赔已经多个批次提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2023年2月10日,再提交一次立案。
2021年8月2日晚,聚力文化公告,收到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决定对聚力文化等主体顶格处罚,经证监会查明,聚力文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5月,聚力文化完成对美生元100%股权的收购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年至2018年期间,美生元在未真实开展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北京飞翔蓝天文化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收入,并通过北京玄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7年4月28日到2019年4月26日之间买入聚力文化股票,并且在2019年4月26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2月10日,许峰律师代理的东方网力投资者索赔案获得北京金融法院立案
2023年2月10日,许峰律师代理的东方网力投资者索赔案再次获得北京金融法院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下一步安排。
2022年4月26日晚,东方网力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
2020年11月30日,东方网力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东方网力违法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8年4月25日到2019年9月21日之间买入东方网力股票,并且在2019年9月2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以及,在2020年5月1日到2022年4月7日之间买入东方网力股票,并且在2022年4月7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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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股份公告新增233名投资者索赔2417万元,部分2月24日开庭,前期已有二审胜诉
2023年2月11日,金花股份公告,公司收到新增投资者诉讼,涉及原告233名自然人投资者,涉及金额为24,178,479.97元。金花股份同时披露,前期共计245起案件已撤诉、和解或审理终结,合计 赔付金额12,742,520.63元。
2022年10月中旬,许峰律师收到金花股份投资者索赔案的再审裁定书,法院驳回金花股份的再审申请,投资者获得再审阶段胜诉。
2022年9月底,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金花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强制执行到位。
此前,许峰律师代理的金花股份投资者索赔案再次获得法院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开庭安排。
2022年2月15日,许峰律师收到陕西高院送达的金花股份投资者索赔案二审判决书,法院驳回金花股份上诉,投资者获得终审胜诉。该案还可继续索赔。
2020年8月5日晚,金花股份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金花股份违法事实如下:
金花股份应当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的重大合同。金花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直至2020年4月30日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9年1月1日到2020年4月30日之间买入金花股份股票,并在2020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延安必康公告投资者索赔案已有终审胜诉
2023年2月10日,延安必康公告,部分投资者索赔案已有投资者获得终审胜诉,同时公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492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告。
2023年2月16日,许峰律师代理的延安必康投资者索赔案将在西安中院开庭。
2022年9月30日,许峰律师代理的延安必康投资者索赔案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部分判决书,投资者获得胜诉,该案还在推进立案工作。
2020年10月16日,延安必康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延安必康违法事实如下:
证监会认为,延安必康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以及相关临时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的行为,违反了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4月26日到2020年3月26日之间买入延安必康股票,并且在2020年3月26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2月9日,许峰律师代理的獐子岛投资者索赔案再次获得大连中院立案,前期已有胜诉获赔
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獐子岛投资者索赔案在获得胜诉判决后获赔到位。2023年2月9日,许峰律师代理的獐子岛投资者索赔案再次获得大连中院正式立案,还在继续推进立案工作。
2020年6月24日,獐子岛(002069)獐子岛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獐子岛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獐子岛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其披露的 2016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獐子岛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其披露的 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三、獐子岛公司披露的《关于 2017 年秋季底播虾夷扇贝抽测结果的公告》存在虚假记载;四、獐子岛公司披露的《年终盘点公告》和《核销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17年3月21日到2018年2月10日之间买入獐子岛股票,并且在2018年2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