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四川宜宾一位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并记录了部分过程,随后发布到短视频平台,谁知有网友随手举报(据传),警方介入后对其处以500元罚款并没收全部电捕工具的处罚。
戏剧化的是,宜宾警方为了起到普法宣传和教育警示作用,将该处罚结果以短视频的形式发布上网,不料引来大量网友质询,质询内容基本格式如:“请问宜宾警方:我摔了一跤流血了,买了创可贴自己贴,会不会被判非法行医和非法使用医疗器械?”
随着网友们热情的高涨,宜宾警方下架了该视频,并随后作出回应称“禁止电鱼,自家鱼塘也不行。”据原视频,警方作出处罚的依据系《渔业法》第三十条。
2月26日,网民的热议引起当地市区两级警方法制部门的高度重视,随后认定案件处置存在适用法律不当并责成纠正,现原处罚已撤销,当地派出所负责人已向当事人郑重道歉并取得谅解。
正式道歉的通报发布后,宜宾警方严谨务实的处理方式获得全网点赞,网友们也纷纷留言对“电鱼”这个不恰当的捕捞方式进行了讨论,由此可见众网友也是就事论事,并非一概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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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电鱼”到底违法不违法?按照现行法律严格地说要分情况。比如宜宾警方曾引用的《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但适用范围为渔业资源,个人鱼塘属于私有财产,当然不在管控范围之内。
“电鱼”方式还涉及到另一条法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似乎这个更贴合宜宾警方的前处罚依据,当前看涉事的捕捞工具不属于规定中的“电网”。
值得欣慰的是,该事件虽以警方道歉落下帷幕,却引起了广大网友对“电鱼”这种捕捞方式的危险性展开了讨论,纷纷表示虽然当前“法无禁止即可行”,但对从人身安全角度出发作出批评教育持欢迎态度。
实际上该事件更应该引起所有职能部门反思,通过网络查询本栏发现,类似的处罚曾多次出现,甚至有使用手摇式电鱼机在自家鱼塘捕鱼遭到处罚的先例,但相关消息至今仍以警示案例的形式挂在网上,所以说还有很多部门应该向实事求是的宜宾警方学习,别再闹出执法搞不清法的乌龙。
再举个例子,《渔业法》第三十条同时还规定:“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试想如果没有本次事件的启迪,某天会不会出现一条标题为《男子用窗纱捕鱼被处罚:自家鱼塘也不行》的新闻?
大家对这事怎么看?
注:尾图来自其他报道,与本事件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