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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 黑龙江 越野车 发货 男子

原创 黑龙江哈尔滨,男子花2元钱拍下二手越野车,商家半年仍未发货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4-17 10:25:04 浏览1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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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刘先生看到一家店有拍卖活动,他花2元钱拍下了一辆二手越野车,并且显示付款成功,接下来他就是等待店家发货,然而他一等就等了大半年。

刘先生看到周围的朋友都有车了,他也想买一辆车,但是他又觉得买新车不划算,因为买新车不但贵,等到不想开的时候又不值钱,于是他便去关注二手车的信息。

他看着看着,看到有一家店在办拍卖活动,里面有大大小小的物品,并且起拍价都是1元起。当时刘先生也是好奇,就进去看了一下拍卖的东西,他竟然看到一辆比较酷的越野车,那款车型正是刘先生喜欢的车型。

当时刘先生看了拍卖活动的信息,它是一元起价,上不封顶,也就是有人拍了,别人出更高的价,他就可以获得竞拍的物品。

刘先生觉得这样的活动挺有意思的,于是他就想参加,他想看看这辆越野车能拍卖到什么价钱,如果拍卖的价钱便宜,他能够接受,他就把它拍下来。

他用2元钱参与竞拍,他觉得要是有人出一个比较正常的价钱,他再出高一点。

由于他也是抱着好奇的心态参与的,所以参与之后,刘先生就没把此事放在心上,然后就去睡觉了。

当他一觉醒来,他想起这件事情,于是就去看看自己参与竞拍的信息。让他没想到的是,他看到里面的信息竟然是,拍卖成功。

刘先生不敢相信,又仔细看了一遍,确认这真的是拍卖成功了。

原来大家都觉得这辆车应该只是吸引眼球而已,所以没有人参与和刘先生竞争,所以刘先生以2元钱拍得这辆越野车。

为了确认这件事情的真实性,他又看了一下其他的东西,发现其他的东西参与竞拍的人就比较多,只有自己这辆车没有人参与。他看到这么多人参与活动,他就觉得这样的活动应该是真的。

于是接下来的日子,刘先生就满怀期待地等待店家发货。然而他这一等就等了大半年,而这大半年里,别说开车了,他就连车的影子都看不见。

为此刘先生这大半年都没有去买车,就等待这辆车。现在刘先生觉得自己被忽悠了,他心里很不甘。

于是他多次联系店家,然而店家就是不回复他的信息,也不做出任何回应,而他的信息依然一直显示等待店家发货。

看到店家忽悠自己,并且又不对此事做出回应,刘先生觉得这样的店家实在是不负责任,他觉得就算是不愿意发货,那么也应该跟他说清楚。

毕竟2元能买一辆越野车,说出去大家也觉得不太可能。但是店家不回信息,上面又显示等待发货,而店家又不发货,这让刘先生有些接受不了。

更让刘先生接受不了的是,自己付款已经成功了,这两元钱已经到了店家的账户里,虽然钱不多,但是他觉得店家在不发货的情况下,不应该占有他的这两元钱。

于是心里不舒服的刘先生联系了客服,客服了解到此事之后也有些惊讶,他也觉得两元可以买越野车,实在是不太可能。

为此客服查看了店家的信息,发现店家确实在上面发布了不少的信息。为了处理此事,他也多次联系店家,但是店家也没有接他的电话。

于是客服跟刘先生说,由于这店家不发货,已经在信誉上出了问题,所以接下来他们将不允许这店家发布任何信息。

而对于刘先生的退款问题,客服表示,接下来这个问题会得到解决,因为他们会再次联系店家,要求他退款。

在本事件中,刘先生已经付款成功,在这种情况下,店家不发货,只是退款,这种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否合理?

一、店家卖这辆越野车,他是以竞拍的方式来卖的,所以价高者得车。

在这个活动中,由于刘先生已经参与了此活动,那么他与店家就构成了合同关系,双方都要履行相关的约定。

《民典法》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竞拍的性质,由于没有人和刘先生竞拍,所以刘先生出多少钱,这辆车就应该是多少钱,并且刘先生已经付款成功,那么店家就应当履行发货的义务。

二、店家不发货也不退款,从合同关系的角度来看,他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但在本事件中,刘先生还联系不到店家,由此可见,店家的行为还存在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在本事件中,客服的处理方式就是要店家退款,实际上,这样的处理方式是不合理,刘先生在店家有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店家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在不足500元的情况下,店家要赔偿500元,这样才是合理的。

为了吸引顾客的眼球,经营者经常会有各种活动,但不管什么活动,都应该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