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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罪 判刑 年半 辩护 引诱

「以案释法」引诱留容介绍卖淫罪,经辩护判刑五年变一年半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4-16 23:02:17 浏览3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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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引诱留容介绍卖淫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女,1972年10月19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碧桐湾XX栋。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11月20日以来,被告人刘某以他人名义在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街道XX湾X楼注册经营XX休闲吧,并以此为据点组织卖淫人员杨某、杨某、钱某、叶某、唐某 (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等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刘某通过其微信账户接收上述卖淫人员以及刘某直接转账“台费”、“水钱”等名义的嫖资,按照卖淫方式的不同,一般每次嫖资200元、300元的则分别抽取水钱50元、100元人民币,也有每次嫖资800元及以上的则抽取水钱200元人民币以上。

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争议焦点】

刘某介绍了几人卖淫?刘某介绍了几次卖淫?刘某收取了多少卖淫费?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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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8)粤0308刑初16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引诱留容介绍卖淫罪,该罪的法定刑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刘某于2018年2月1日被羁押,同年3月7日被逮捕。国晖律师在收到委托后,多次前往盐田看守所会见被告,并多次前往检察院查看卷宗材料。在了解本案的基本情况之后,国晖律师积极整理证据为其辩护,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刘某介绍“钱某、叶某、唐某从事卖淫活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查获的卖淫行为只有杨某一人一次,且该行为与刘某无关。此外,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有坦白的情节,应当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较轻判决。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留容、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游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留容、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XS0524档案编写】

国晖刑辩律师,19年团队合作办案经验,30年+老律师坐镇,累计为超过10000+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功进行了犯罪辩护,或销案、或取保、或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或缓刑判决!让您亲属早获自由领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