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1月1日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开始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有了法律保障。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带薪年休假的要求。
关于带薪年假,你需要掌握这几个知识点:
第一,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有的用人单位把春节、中秋等节日的放假等同于职工带薪年假,这样规定是无效的
第二,关于带薪年假的天数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累计工作既包括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也包括之前在其他单位工作的年限)
第三,出现一些情况,是不可以享受带薪年假的: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等
第四,带薪年休假可以集中休,也可以分段去休(根据职工个人的安排),有些公司用事假抵消带薪年休假,原则上也是可以的
第五,对于职工应休未休的休假天数,应该按照日工资的三倍折算成工资报酬
第六,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只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