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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城镇 燃气 加强 使用

【通告】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使用的通告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4-15 11:59:03 浏览2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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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使用的通告

广大市民,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城镇燃气工商业、居民用户:

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现将加强城镇燃气安全使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气用户是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提高燃气安全意识,掌握燃气安全知识,按照安全用气规则正确使用燃气,并遵守相关规定。

(一)液化气用户应当购买使用合法经营单位提供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严禁购买非正规渠道燃气。

(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严禁使用不合格燃具,燃气灶前必须安装自闭阀。

(三)燃气使用过程中,应当有人监护,防止汤水溢出 扑灭火焰或干烧造成事故。用气完毕后,管道燃气用户应当关闭燃气灶前阀和燃烧器具阀门,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应当关闭钢瓶角阀和燃烧器具阀门。

(四)经常检查室内燃气设施是否完好,定期使用肥皂液、报警器检查是否存在燃气泄漏,严禁使用明火试验检漏。发现室内燃气泄漏时应当首先关闭燃气表前阀门或者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及燃烧器具阀门,然后打开门窗通风,禁止开关电器,之后到室外拨打电话报警并报告燃气供应单位。

(五)及时检测、更换达到标准使用年限的燃气设施。燃气表、自闭阀、紧急切断阀标准使用年限为10年;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燃气灶、热水器、采暖炉、不锈钢波纹软管标准使用年限为8年;瓶装液化石油气减压阀标准使用年限为8年;燃气泄漏报警器标准使用年限为5年。

(六)穿越楼层的室内燃气管道与套管空隙应用柔性胶封死。

(七)严禁在户内使用直排式燃具(无排烟筒),严禁在燃气灶上加装节能、聚能环等,严禁使用燃气烧烤动物头蹄、防水材料等改变燃气用途行为或将燃气接到不符合标准 规范燃具上使用的行为。

(八)严禁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混用,严禁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与煤火同屋使用,室内燃气不得直接面对用餐人员。

二、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堆放、悬挂物品或者将燃气管道作为电器设施的接地线;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不符合气源要求、超过使用年限的燃烧器具、连接软管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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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或者在使用燃气的房间住人;

(六)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七)盗用燃气、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八)封闭、毁坏燃气设施或者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含改变房屋结构,把原建筑设计的厨房改为书房、储藏室、衣帽间及开放式厨房);

(九)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十)加热、摔砸、滚动、倒置或者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

(十一)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相互倒灌,违规排放液化石油气或者倾倒残液;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增加、改装、迁移或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时,应当由燃气供应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实施。

四、非居民用户应当配备燃气管理人员,落实燃气安全 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管理台账等,加强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定期检查燃气设施,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五、房屋出租、出借的,房屋产权人有责任向租房人、临时居住人员告知燃气及燃烧器具的安全使用要求,并对燃气设施承担维护、更新责任,不得向租房人、临时居住人员提供超过使用年限的燃烧器具等设施。租房人、临时居住人员应按照安全用气规则正确使用和管理、维护燃气设施。

六、燃气供应单位向用户供气前应当检查用气场所,不得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供应燃气。符合供气条件的,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气合同。

七、燃气供应单位应当通过新闻媒体、进社区、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宣传燃气安全知识。

八、燃气供应单位每年至少对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及安全用气情况检查一次、对工商业用户燃气设施及安全用气情况至少一个季度检查一次,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进行立即整改。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安检中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而拒不整改的用户,燃气供应单位可依法报告监管部门停止供气。

九、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单位应当指导用户正确使用燃烧器具,定期维护保养。

十、淘汰燃气胶管,燃具连接软管应全部改为专用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米,不得有接口,不得穿墙(门、窗、地面、顶棚),软管两端应当使用螺母固定,由对口安装燃气具的单位更换,并承担保质和维护。

十一、燃气设施、燃具或防爆装置应安装在满足耐火等级要求、给排风良好的厨房、锅炉房、专门房等燃气专用房间,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安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竣工验收等程序;对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上密闭房间(窗户只作为采光时不作为通风)的燃气场所应设置燃气报警装置;对使用流量计的燃气场所应当安装工业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与单位总控室联动,由供单位负责设计、安装、验收、售后和定期检查,并书面告知用户使用、检查检测、报警处置、超期使用规定等;对餐等非居民用户应当安装智能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燃气表有自动切断功能的可匹配,防爆强制排风应联动,自动切断阀可安装在燃气表后),由具有燃具安装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经营、安装、售后和定期检查。居民燃气用户应具备通风条件或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安装报警器,提倡用户购买燃气安全使用责任保险。

十二、上述属“严禁”、“禁止”项的立即整改,属于供气单位或燃具安装单位整改或配合整改的,在接到整改报告后根据情况立即做出安排。违反本通告规定使用燃气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依法追 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违反安全用气规则情节严重的,燃气供应单位可以依法报告监管部门停止供气。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燃气经营、储存、使用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举报电话:

区城市管理局 电 话 0851-34224716

区公安局 电 话 0851-34224253

区应急管理局 电 话 0851-34226815

区市场监管局 电 话 0851-34224528

区工信(商务)局   电 话 0851-34224383

鼓楼街道        电 话 0851-34224238

安平街道 电 话 0851-34754393

夏云镇 电话 0851-34298027

天龙镇 电话 0851-34295003

乐平镇 电话 0851-34296100

齐佰镇 电话 0851-34292018

白云镇 电话 0851-34610106

十字乡 电话 0851-34288118

羊昌乡 电话 0851-34290018

安顺市平坝区城市管理局

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

安顺市平坝区应急管理局

安顺市平坝区市场监管局

安顺市平坝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安顺市平坝区鼓楼街道办事处

安顺市平坝区安平街道办事处

安顺市平坝区夏云镇

安顺市平坝区天龙镇

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

安顺市平坝区齐佰镇

安顺市平坝区白云镇

安顺市平坝区十字乡

安顺市平坝区羊昌乡

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来源 安顺市平坝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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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办:平坝区融媒体中心

监 制: 章如芳

审 核: 陈 勇

本期制作:陈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