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罗某在江西省景德镇市xx区xx乡有一处房屋,该房屋原本是罗某父亲所有,房产证上登记是罗某父亲,父亲去世后,罗某和母亲一直在房屋内居住,2019年1月,乡政府发布了征地公告,罗某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
随后,乡政府在开始和罗某协商补偿事宜,由于补偿款比较低,罗某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2020年5月,罗某房屋两边的邻居已经签约,施工队在对罗某邻居进行拆除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导致罗某房屋墙体严重受损,坍塌,已经无法居住。
罗某没有办法,只得委托律师,以乡政府为乡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违法。开庭后,乡政府辩称:乡政府并没有强拆的想法,罗某房屋遭到损害,是施工人员操作失误,不属于强拆。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行为是否为强制拆除,是否具有合法性?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协议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相关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乡政府在没有和罗某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罗某房屋,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至于其辩称的,乡政府没有故意,案涉行为不属于强拆,法院不予认可。
理由如下:1涉案房屋属于被征收对象,乡政府拆除涉案房屋,是其追求的目标,乡政府具有拆除的动机;2涉案房屋与紧邻被拆房屋共墙,乡政府在拆除涉案相邻房屋时,应当预见涉案房屋可能遭到损害,但是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来避免涉案房屋遭到破坏,在涉案房屋遭到损害后,未及时停止,任由结果发生,导致失去居住功能;3涉案房屋被拆后,乡政府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修复、赔偿,足以认定乡政府故意拆除。
综上,乡政府强拆罗某房屋违法。乡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导致罗某房屋无法居住,作为行使公权力的乡政府,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罗某的损失。。
三、法院判决
1、 确认乡政府强制拆除罗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2、 责令乡政府立即采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