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对府谷县大昌汗乡张三沟煤矿(普通合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二罚〔2023〕11005号),因该单位违反多项安全生产规定,被罚136.7万元并停产整顿。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二罚〔2023〕11005号》显示,府谷县大昌汗乡张三沟煤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为60万吨/年。回采煤量16.1万吨,可采期为3.2个月;准备煤量38.1万吨,可采期为7.6个月;开拓煤量38.1万吨,可采期为7.6个月;煤矿“三量”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煤矿尽管制定了限产措施,月产量由5万吨降至4万吨,“三量”可采期仍不符合规定;
2.3102综采工作面主运、回风顺槽未按规定进行围岩观测;
3.3101综采工作面回撤液压支架和3102综采工作面安装液压支架由陕西俊源鑫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派遣的6名铲板车司机进行运输,煤矿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3102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巷道内未设置避灾路线标识;
5.3102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多处巷道顶板破碎,存在约2㎡的离层,未加强支护;
6.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未反映出对3102、3103工作面范围做物探、钻探工作;
7.3102综采工作面主运顺槽800m处安装的顶板离层仪深基点深度要求为7.5m,实际安装深度为5m;
8.安全监控系统未实现在瓦斯超限、断电等需立即撤人的紧急情况下自动与应急广播、通信、人员位置监测等系统应急联动的功能;
9.未定期对安全监控数据进行备份,上次备份日期为2022年4月22日,备份周期超过3个月;
10.3102备用工作面安装期间2段、4段联巷采用风障作为临时通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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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02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的压风管路和供水管路各有一处破损,漏风漏水;
12.2023年1月份未对主要通风机进行检查;
13.副斜井巷道200m处底板有2处局部结冰;
14.2023年矿井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未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
15.3-1煤北回风巷风速传感器未设置下限报警值;
16.主井、集中运输大巷带式输送机未设置与安全监控系统连接的烟雾传感器;
17.未按照规定填绘井上、下配电系统图。用于矿井供暖和井筒保温的空气能设备未绘制在井上配电系统图中,3-1煤北主运输巷配电点未绘制在井下配电系统图中;
18.未按照规定对配电系统断电保护装置进行整定。井下中央变电所2台进线开关的短路保护整定倍数不一致,一号进线开关短路整定倍数为2倍,二号进线开关短路整定倍数为3倍;
19.未按照规定对主运输系统的皮带保护装置进行试验;
20.3-1煤北胶运大巷皮带机尾段巷道底板有积尘;主斜井驱动机房积尘长约10m,厚度约2mm,未及时清扫;
21.未按照《防爆无轨胶轮车维护制度》对在用的车辆维护保养,仅对车辆进行检查修理;
22.集中运输大巷中的带式输送机有3处变坡点,均未设置防跑偏装置;
23.主斜井驱动机房内的1台移动变压器低压侧馈电开关未每天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跳闸试验;
24.3102准备工作面回风顺槽段迎头涌水量观测牌板未及时填写(最后一次观测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
25.3-1煤采掘工程平面图未标出井巷出水点位置及涌水量,出水点图例标注错误,充水性图内未标注水文长观孔位置;
26.3102综采工作面钻探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内未明确预计水压及估计积水量,未绘制探放水钻孔布置图、钻孔剖面图、避灾路线图;
27.3-1煤层3102综采工作面设计说明书未对自然发火倾向进行描述,图纸未更新;
28.矿井水文动态监测系统1月份中无中央变电所水位、流量传感器及水文长观孔监测数据。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三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防治水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煤巷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6.5.1.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4.10、《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六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6、《煤矿安全规程》第十四条第十项、《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二项、《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款、《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九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九十八条、《防治水细则》第四十二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九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该单位警告,罚款136.7万元并责令停产整顿。
据企查查显示,府谷县大昌汗乡张三沟煤矿(普通合伙)成立于2003年6月25日。注册地址为榆林市府谷县大昌汗乡母花也村,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