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新的补偿待遇标准变化大!
导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什么是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
第一,因病死亡是指职工因自身疾病死亡,疾病必须是自己的疾病,疾病是致死的原因。比如得绝症。
第二,非因工死亡,是指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死亡。比如休假期间,突发交通事故死亡。
第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标准执行。
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待遇是什么?
第一项是丧葬补助金。标准是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都有变化,各省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
一般是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的数额,比如2022年公布2021年各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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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是抚恤金。
具体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是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1、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2、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3、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4、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
5、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是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三是特殊规定,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领取待遇一定要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必须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其次,只有遗属能够领取。遗属是参照继承顺序确定的,第一顺位是配偶、父母、子女。
再次,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如果企业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则待遇由企业支付。
前述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对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至本办法施行前死亡参保人员的遗属尚未享受遗属待遇的,由各省妥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