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宝马女司机醉驾撞人拖行2公里一案已送审查起诉!12月20日,湖南娄底,检察机关证实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今年9月2日晚12时,在湖南娄底娄星区吉星路发生一起惨烈的交通事故,女子消某酒后一辆宝马车撞上前方正常行驶的二轮电动车。
将电动车驾驶人谢某撞倒后拖挂在宝马车左前方,继续拖行了2公里,直到交警将其拦下。经过测试,其酒精含量达到124.51,属于醉驾。而伤者谢某至今过去了三个多月,还在医院ICU抢救,已经花费80万,但还是成为了植物人。日前,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伤者家属则认为应该以故意杀人未遂或者故意伤害罪起诉。
1、客观看有“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嫌疑。
从现场的惨烈程度看,的确是让人愤怒不已,撞了人还拖着人行驶了两公里,一个大活人没有被撞死,却被活生生的拖在地上给弄成了植物人。
所以从外在客观情形看,不免让人觉得宝马女司机就是故意将受害人拖行。如果她真的是故意为之,拖行两公里,那就是要人命或者致人重伤。故而认为应当对她追究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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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罪还需要主客观统一,充分论证其犯罪构成。
要认定宝马女司机“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就需要查明其主观上具有夺人性命或者伤人身体的“故意”。因为这两个罪名都是“故意犯”,而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
要认定宝马女司机具有杀人或杀人的故意,则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而不能单纯看表现。
首先,事发本身是一件交通事故,也就是说在发生事故前宝马女司机没有伤害或杀害受害人的事先故意。
其次,要证明事故发生后宝马女司机临时起意“故意”杀害或伤害,需要结合驾驶人有没有发现被害人挂在车上的客观实际。如果一般人坐在驾驶位都看不到,那么说明司机不存在知道挂在车上,而故意拖行。反之则应当认定明知而故意拖行。
在分析其主观时,除了从正常人对客观情况的认知水平外,还可以结合其他情况,如有无刹车痕迹、刹车距离、司机被拦下时最真实的情绪反应、全过程的神情举止等能够反映司机主观状态的情节。
3、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宝马司机“故意”。
现有证据不能反映出宝马女司机主观上是故意拖行,这种情况下并不能因为后果严重而意定其就是故意。
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如果只是怀疑,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故意杀人或伤害,不能排除其“过失”的合理怀疑。以交通肇事罪定性更符合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