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迎接第40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湖南街道特邀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李伟锋律师,举办了以“保护好您的消费者权益”为主题的线下法治讲座。
▲讲座现场
讲座重点围绕消费者在日常购物、消费中可能会遇到的热点维权问题给予法律解答,李律师围绕15个生动的案例,以点带面引导消费者学习如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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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现场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本次讲座还向现场参与的社区居民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读物,共计50余份。
在聆听完律师对案例的讲解过后,大家纷纷表示收获颇丰。通过此次讲座,对提升辖区居民群众在今后生活中的消费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树立品质消费理念,实现美好生活提供了有效助益。
3.15案 / 例 / 分 / 享
案例①
当事人通过A公司经营的旅游App预定境外客房,支付方式为“到店支付”,订单下单后即被从银行卡中扣除房款,后当事人未入住。当事人认为应当到店后付款,A公司先行违约,要求取消订单并退还预扣房款。A公司认为其已经在服务条款中就“到店支付”补充说明“部分酒店住宿可能会对您的银行卡预先收取全额预订费用”,不构成违约,拒绝退款。
法 / 律 / 解 / 读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提供格式条款的企业应当基于公平、诚信原则,依法、合理制定格式条款的内容,并对于履行方式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向消费者进行特别的提醒和说明。A公司作为预定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责任。法院也支持了退还房款的诉讼请求。
案例②
二位当事人举行婚礼,聘请某婚庆公司为其做婚庆服务,当事人在某婚庆公司处订购了价值5500元的婚庆服务,预付了定金500元,婚礼结束后,当事人支付了全部服务费。尔后,婚庆公司将婚礼过程的摄像资料丢失,无法交付,当事人要求返还服务费550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法院认为摄像资料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婚庆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将摄像资料交付,造成记录他们婚礼现场场景的载体永久性灭失,其违约行为侵犯了二位新人对其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所有权,造成精神上的伤害。
法 / 律 / 解 / 读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权益仅限于侵害人身权益,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本案中,婚庆公司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影像丢失,应当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上海徐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