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对兼职的定义没有具体的规定,但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规定不得“兼职”的本意,是希望员工在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内提供劳动,以求员工最大限度地为单位创造利润,而不希望员工利用公司资源、工作之便,从事兼职工作。该兼职的成立无须以要和另外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也可以是灵活用工。我国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对兼职作禁止性的规定,但对于劳动者而言,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从事兼职工作,在时间上、精力上必然会影响本职工作。因此若公司在员工手册或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禁止员工在外从事兼职的,一旦员工违反,公司可以依据严重违纪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但公司解除在外兼职的员工时,需注意几点:首先,公司内部应当有禁止员工在外兼职的规章制度约定,且明确该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其次,公司需要及时完成证据收集、保全工作。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给用人单位造成影响的程度必须是“严重”的,如果影响轻微,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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