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何生廷 早在2010年,出于投资目的,广东中山男子梁某、陈某旋与陈某林签订《土地连同厂房转让合同》,约定分别购买陈某林名下某处的土地及厂房不同份额。
为了便于日后经营管理,三方对厂房的份额一并转到中山市蓬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三方凭持有的股份享有相关权益。
可因为收取租金纠纷,梁某被控告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租金收益,涉嫌职务侵占罪,该案将于2023年2月9日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股东遭控告称侵占公司租金收益
据了解,2010年11月12日至12月19日,被告人梁某与陈某旋(另案处理)、陈某林签订《土地连同厂房转让合同》、《关于陈某林转让土地和厂房有关事项的说明》,约定由陈某旋以实际控制的江门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向陈某林支付1250万元、梁某向陈某林支付625万元,分别用于购买陈某林名下某处的土地及厂房的50%份额、25%份额。
随后,上述三方共同成立中山市蓬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蓬达公司”),份额占比分别为50%、25%、25%。其中梁某的25%份额由其妻子代持。
2014年1月18日,蓬达公司出具《委托收款证明书》,委托被告人梁某收取租户2014年1月22日至2020年1月19日期间的保证金、租金。
梁某介绍称,他于2010年投入625万元,直至2014年未收到任何租金分配,而在2014年之前,租户的租金及赔偿款一直由陈某林收取,而占股50%的陈某旋利用公司土地抵押获得了银行贷款。正是基于这一情况,蓬达公司出具书面文件同意梁某向租户收取部分租金。
不过在2019年12月26日,作为股东之一的陈某林向中山市公安局报案,称蓬达公司被梁某、陈某旋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租金收益,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南都记者获悉,在陈某林第一次控告时,中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经审查认为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0年2月25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此后,陈某林向以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于2020年5月2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蓬达公司随即提起反诉,后双方均以达成和解为由提交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双方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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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让梁某没想到的是,民事诉讼立案后的不到一个月,他于2020年6月12日收到中山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内容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林被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梁某重新被立案侦查,距离中山市公安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仅过去不足4个月。
根据起诉书,2021年9月24日,中山市公安局以梁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检察院于2021年10月22日、12月17日两次先后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起诉书称,2014年1月18日,蓬达公司出具《委托收款证明书》,委托梁某收取租户2014年1月22日至2020年1月19日期间的保证金、租金。在这一期间,梁某利用收取租金的职务便利,侵吞租户的保证金、租金合计6885472元,并用于个人日常开销及个人经营活动。
对此,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梁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自己被指控涉嫌职务侵占罪,梁某认为,他之所以收取租金,是基于中山蓬达公司出具的《委托收款证明书》所赋予的民事委托授权,属于民事委托,具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基础,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近日,梁某收到法院发出的传票,其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将于2023年2月9日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对于该起案件,南都记者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