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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留 辞职 员工 结果 一个

晕死!公司挽留辞职员工多呆一个月,结果赔了近8万元!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3-19 18:20:04 浏览2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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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递交辞职信,以个人原因离职。本来,此时用人单位无需做出任何反应,让劳动者离职即相安无事,更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但用人单位却以暂时无人接替工作为由,要求劳动者多上班一个月再离职……这下好了,用人单位一个月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算违法辞退,还是协商一致解除?

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

2007年3月3日,谈某入职某公司,职务为EPP组长,月平均工资是6100元。

2019年9月10日,谈某向公司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原因记载为“无法胜任目前工作,另求发展”。该表事业部中心总监审批一栏记载为“同意该员工离职,但离职日期最好延至11月15日,请部门与员工沟通好,如员工有急事10月10日亦可。”人力资源部审核意见为:“同意11月15日离职”。

2019年11月21日,公司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记载“谈某于2019年9月10日递交离职申请,现公司决定,同意于2019年11月21日正式与你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离职手续……”。

事后,谈某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7456元(其他事项此处不予讨论)。该委做出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7456元。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公司主张,收到谈某离职申请后,与其进行了协商,将离职时间延至2019年11月15日。公司收到谈某所在部门发送撤回离职申请的邮件,已回复不同意谈某撤销离职申请。

另查,谈某仲裁时称其提出离职申请后,公司以工作繁忙暂无法招聘人员为由让其撤回离职申请,继续工作,谈某表示同意,并由部门人员向人力资源部门发送撤回离职申请的邮件,故谈某继续在公司处工作,公司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按例说法】

展开全文

一审法院:延迟离职时间,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谈某于2019年9月10日提出离职,其本可以于2019年10月10日离职,但根据庭审查明的相关事实,公司基于职位空缺填补需要时间及公司生产情况,与谈某协商将离职时间延至2019年11月21日,应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公司依法应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核算为79300元(6100元×13个月)。

公司上诉:离职审批已完成,解除劳动关系合法

1.《离职申请表》是谈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意思表示,并明确了具体的离职时间(提前一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无须征得公司的同意,到了谈某《离职申请表》注明的时间其即可离职,无须承担未征得公司同意而离职的责任,这属于典型的形成权。

2.《离职申请表》显示公司在谈某提出撤销申请前已经对谈某的离职申请完成审批程序,部门负责人备注了具体的离职时间。

3.谈某主动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在公司同意其在11月15日离职后又反悔离职,客观事实与其主张的法律条款所具备的事实不符。

(另,谈某上诉,要求支付赔偿金的理由与仲裁、一审一致)

二审法院:应当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与谈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2019年9月10日,谈某向公司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原因记载为“无法胜任目前工作,另求发展”。该表事业部中心总监审批一栏记载为“同意该员工离职,但离职日期最好延至11月15日,请部门与员工沟通好,如员工有急事10月10日亦可。”人力资源部审核意见为:“同意11月15日离职”。2019年11月21日,上诉人公司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记载“谈某于2019年9月10日递交离职申请,现公司决定,同意于2019年11月21日正式与你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离职手续……”。

谈某主张其提出离职申请后,公司以工作繁忙暂无法招聘人员为由让其撤回离职申请,继续工作,谈某表示同意,并由部门人员向人力资源部门发送撤回离职申请的邮件,故谈某继续在公司处工作,公司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主张收到谈某离职申请后,与其进行了协商,将离职时间延至2019年11月15日。公司收到谈某所在部门发送撤回离职申请的邮件,已回复不同意谈某撤销离职申请。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谈某于2019年9月10日提出离职,其本可以于2019年10月10日离职。但根据原审法院庭审查明的事实,公司基于职位空缺填补需要时间及公司的生产情况,与谈某协商将离职时间延至2019年11月21日。至此,应当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本案既不属于劳动者自动离职,也不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上诉主张均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令公司依法应支付谈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9300元(6100元×13个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小编有话】

劳动者的辞职权属于形成权,除非劳动者辞职时明确表示是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在离职申请中明确其最后工作日,否则其辞职的意思表示达到用人单位即可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用人单位这个时候一定要慎重处理,否则,可能会猫爪糍粑,脱不了爪爪。本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一旦继续用工,事后再行辞退,不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也难脱干系。

参考阅读(一):员工主动辞职,公司因两个月后才出具离职通知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参考阅读(二):这种情况有赔偿金吗?员工冲动提辞职后又要求撤回,公司拒绝!

参考阅读(三):员工交了辞职报告后又骗回撕毁,法院:撕毁没用,辞职有效!

参考阅读(四):交了辞职申请才两天要撤回遭拒,员工向公司索赔30万余元!

参考阅读(五):员工递交辞职信之后又撕毁,仲裁委:视为撤回!中院:看不下去了!

本文转自“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参考阅读内容及更多问题关注公众号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