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
已正式纳入《劳动合同范本》啦!
广大缴存职工记得维护个人的权益!
大家以后签合同一定要注意哟!
1.缴存住房公积金写入《劳动合同范本》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为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武汉市已将住房公积金缴存纳入《全日制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文本中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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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乙方应缴存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甲方侵害乙方住房公积金权益的,乙方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注意!
请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仔细审阅,有没有将住房公积金载入其中。
2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武汉地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
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缴存单位应为新入职或新调入职工办理登记手续并开立个人公积金账户。
3.单位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公积金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您遇到单位拒绝缴存或者未缴、少缴的情况,您可以进行维权!
缴存职工可准备以下资料至单位至单位缴存银行所属分中心:
(1)基础材料:职工身份证,证明职工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裁判文书等;
(2)其他材料:职工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盖有单位公章的工资发放清册、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等其他材料。
注:单位未开户的,按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地址区分所属分中心!
4.缴存住房公积金对单位及职工都是有益的
(一)对单位的好处
1.有利于企业合理减少税收。
2.有利于企业融资。武汉推出了“汉融通”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缴存公积金作为申请融资的评分项。
3.有利于企业发行股票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准备上市,或为扩大规模,需要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定向增发股票时,必须连续3年以上依规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单位无违规情况的证明。
4.有利于提高企业社会形象。体现对员工的福利,增强稳定员工队伍,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5.有利于参与武汉市“和谐企业”和“模范和谐企业”评选。
(二)对职工的好处
1.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年计息,且连本带息全归职工个人所有,相当于“零存整取”。
2.您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当于为自身的住房消费作储蓄,只要有购房、租房等需求,按照政策规定就可以提取使用。
3.您的家庭遇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可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以缓解由此造成的经济压力。
4.您退休时,个人账户内尚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一次性结算本息后予以销户提取,相当于一笔养老金。
5.您在购建住房时,可享受低利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6.您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合理减免个人所得税。
7.您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参与“积分落户”政策。
(来源:武汉公积金)
【来源:武汉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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