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李三,男,汉族,1984年8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香山路1号1号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41230008140276,手机号:13111111111
被申请人:上海点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工南路8号8楼。
负责人:李平,该公司总经理。
仲裁请求:
1、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 元;
2、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李三于2013年2月加入被申请人处,曾先后任商务代表(郑州)、郑州分行信用卡部销售主管、销售代表、产品经理,于2022年3月担任客户经营岗。2022年5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但被申请人一直推托不予办理协商解除合同的手续,却于2022年12月2日向申请人下发了2022年12月7日解除劳动合同(开除)通知。
申请人在职期间存在长期的延时加班,被申请人却拖欠延时加班工资未予支付,且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解除理应支付经济赔偿金,诉至贵委,望裁如所请。
此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2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