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和经济的飞速发展,现在有很多的人都从家里出来外地进行打工,并且还有很多人都是去民营企业上班,那么可能就会遇到以下这种情况:就是总工资其实和自己所签订的劳务合同上写的工资不相符合,也就是说有时候工资再加上一些补贴和奖金等,可能会达到五六千或者是上万不等。
但他们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上只写的是一两千而已,甚至是有时候会写得比最低工资的标准还要低一些。那么你们有没有想过,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那么对于我们来说,我们获得的实际收入和在劳动合同上写的不一样,会不会有什么不好的影响呢?而且我们是否需要让企业把实际收入写在劳动合同上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为什么企业要这样做?其实如果说是个别企业这样做的话还可以理解,但为什么大多数民营企业都这样做呢,那就表示事情的真相肯定就不一般了。其实这些企业这样做有以下两个原因:
第一个就是为了能够降低企业的负担。通过我国的《社会保障法》中的规定,公司需要根据员工的工资多少来为其缴纳相应的社保,并且这个规定中所说的工资水平就是按照《劳动合同法》上的数据。而且企业所要缴纳的社保费用是国家规定的,是企业无法改变的,但企业却能够决定劳务合同上员工的基础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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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工资水平越低,那么企业需要交的社保就会少一点,这样对企业来说就可以减小自己的负担,而且多出来的钱就可以作为企业利润,这才出现上面我们所说的,劳务合同上的工资比真实工资要少得多的原因。
为了能够多赚一点利润,很多企业都会选择用这个方法来减少社保费缴纳费用。这里说的都是民营企业会这样做,因为国营企业所赚的钱都是国家的,所以在国营企业中是不存在这样的情况的。
那么第二个原因就是为了能够躲避经济补偿。因为在企业中工作,肯定会出现劳务上的纠纷,一旦出现这种纠纷,企业就会和员工出现打官司的情况,那么要是企业败诉,就会按照所签订的《劳务合同》上的工资水平进行相应赔偿。
但这里要注意,员工要是不能够提供自己的真实工资证明的话,那么就只能按照《劳务合同》中的工资标准来进行判决和赔偿,这样企业的损失就会更加的少了。接下来我们说说职工维权应该注意的事项。
国家统计局所发出的文件《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有相关的规定,规定了员工的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自己津贴补贴和加班费组成。所以其实无论劳动合同法上怎样规定,只要企业给的工资很低,那么企业能够承受的社保费用就比较低,所以就会存在上面出现的这种情况。
如果要让法院支持受害员工,就需要员工提供相应的证明,其实能够找到的相应的证明有很多:比如说公司每月在发工资时的发票,或者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证明,还有就是公司发放工资时的转账记录证明,特别说明,个人转账的需要证明转账人是公司的财务人员。
当然,最困难的还是发放现金工资的那种,这种情况就很少会有证明的存在,有时候有的公司发放工资时需要员工进行签字,这也能算是一种证明,但有的公司就比较奸诈,他们会选择让员工签两份工资单,一份是员工基本工资,一份是奖金补贴,在发生劳务纠纷时,公司只会出示一份证明,那就是基本工资,所以通常员工会败诉。
即使现在已经有很多人知道员工的实际工资和在劳动合同上的工资有差别,并且这种操作算是违法的,但是事实却是很多员工是弱势者,他们没有能力去推翻这个做法,并且只能够接受企业的这个行为,因为有些企业会用不录用的方式来限制员工。
通常在这种情况下,很少有员工进行反抗,因为基本上是徒劳。所以,在选择就业的时候,我们一定要谨慎,并且仔细阅读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