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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 山东 交纳 离职 自愿

山东男子追要5万元离职违约金,单位称自愿交纳,法院判了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3-18 15:12:03 浏览2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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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交纳违约金是否合法?一般情况下,企业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违约金。但是,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技术培训和竞业限制条款内容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山东临清市男子李某某和某医院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要求交纳5万元违约金,李某某为了取得离职证明不得不交纳5万元违约金。事后,李某某诉到法院要求某医院返还5万元,法院判令医院返还违法收取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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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7日,临清市某医院发布招聘医院编制职工的公告。85后男子李某某报名应聘,资格审查李某某符合要求,经过考试考核,李某某被录用为编制人员,双方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对服务期、竞业限制、违约金均未作出具体约定。签订协议后,李某某开始到被告处工作。

2021年5月,临清市某行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李某某报名参加了招聘。因需要原工作单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2021年5月12日,李某某向医院递交了辞职报告。2021年6月10日,某医院要求交纳了5万元的违约金,李某某无奈交了5万元。

某医院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该证内容为:“本单位与李李某某(身份证号码371581198503××××)于2006年7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由于个人原因同时自愿承担违约责任。于2021年5月12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自2006年4月至2021年4月,某医院为李某某交纳企业养老保险。2021年5月之后被告再未为李某某交纳养老保险,并停止向李某某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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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9日,李某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临清市某医院退还违反《劳动法》收取的违约金5万元。2021年11月3日,临清市劳动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李某某的仲裁请求。李某某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要求临清市某医院退还违反《劳动法》收取的违约金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或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若用人单位没有对入职的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和进行技术培训,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及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该约定也属无效约定。

临清市某医院与李某某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服务期,也没有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及违约责任;临清市某医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李某某提供了专项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临清市某医院收取李某某违约金5万元,于法无据,应予返还。法院判决:临清市某医院退还李某某交纳的违约金5万元。

医院的说法是,李某某在医院化验科室负责工作,背着医院偷偷地报考行政事业单位另谋高就,没把医院领导当回事,造成医院化验科室措手不及,人员不足,工作一度混乱。

临清市某医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李某某未经医院同意利用医院名义自行报考事业单位考试,严重影响了医院检验科的正常运转;李某某因不符合面试阶段资格审查,主动联系医院配合出具符合报考审查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其在事业单位招考中获益,主动交纳了违约赔偿金,取得了谅解。

李某某顺利入职后,又主张返还5万元违约赔偿金,明显属于严重不诚信行为,某医院申请撤回为李某某出具的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同时出具将其除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建议事业单位考试主管部门、纪律监察部门等部门重新审查其录用程序。

李某某辩称:某医院违反劳动法将无任何过错员工开除,为规避单位赔偿责任,拒绝给员工出具解聘合同,强迫交纳5万元才给出具。《临清市某医院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中的“离职员工,承担违约责任,交纳违约金”,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医院是乘人之危胁迫李某某交纳5万元,强迫交纳违约金于法、于理、于情都是相悖的。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该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022年5月16日,聊城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临清市某医院的上诉

李某某的说法是,医院就是趁机敲诈,报考行政事业单位笔试成绩已过,如果拿不到单位离职证明,资格审查通不过,后边面试程序就提前结束,报考失败。如果报考失败再回医院工作,院领导会刁难,因为报告时没事先与其商量。但是,话又说回来,如果单位不想放人,提前和单位说,单位领导未必会同意报考。

李某某选择了先斩后奏。用5万元违约金换取单位离职证明,顺利通过资格审查和面试,李某某如愿以偿地被行政事业单位录用。此时,李某某没有后顾之忧,就起诉某医院要求返还5万元违约金。某医院指责李某某自愿交违约金,事成之后反悔要求返还是不诚信行为。李某某指责医院强迫交纳违约金,违反法律规定。此事警示,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交纳违约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实践中,一些事业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入职时,会签订一个至少工作几年的协议。如果不从违约金上做出约定,怎么能够保证应聘人员信守承诺呢?为什么用人单位一定要用惩罚的办法来解决问题,为什么就不能换种思维,用奖励的办法来留住人呢?解决问题的方法有很多种,并非单一的惩罚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