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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门道 坑人 谎称 诈骗 行为

谎称在沪读书有门道,诈骗行为坑人又害己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3-17 17:52:03 浏览1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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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招生单位公章,诈骗学生家长钱财 (2022)沪0101刑初697号

基本案情:2022年5月间,被告人赵某得知被害人朱某之子晏某1因户籍原因无法在沪参加中考的情况后,遂向朱某谎称自己能为此事提供帮助,但需要操办费用。被害人朱某信以为真,于2022年5月1日在其开设于本市XX路XX号的文印店内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赵某转账网民币2万元,又通过手机银行向赵某转账网民币5万元。被告人赵某得款后自行花用殆尽。

为掩盖上述谎言,被告人赵某于同年5月初自制一张“特困生就地中考申请表”,并通过微信让他人私刻“上海市黄浦区招生办”公章和“审核通过入档”印章各一枚,盖于该申请表上,以此向被害人朱某谎称就地中考事宜已经办妥。5月5日下午,被害人朱某经向相关单位查询,发现并无被告人赵某所称的中考政策。当晚,朱某的丈夫晏某2在本市XX路XX号附近找到赵某,要求其还款,未果后由朱某报警,公安民警在现场将被告人赵某抓获,并从其借住处查获伪造的“上海市黄浦区招生办”字样的公章、“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与补偿专用章”字样的公章各一枚,以及“审核通过入档”字样的印章一枚。 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的家属已向被害人朱某作了全额退赔,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依法或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和辩护人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网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伪造的“上海市黄浦区招生办”字样的公章一枚、“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与补偿专用章”字样的公章一枚、“审核通过入档”字样的印章一枚予以没收。

建议:

1. 犯罪嫌疑人利用孩子读书的急切心理。

2. 要通过合法正规渠道。

3. 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清楚细节。

4. 否则不仅钱财被骗、而且耽误孩子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