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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流 触犯 刑法 警惕 兼职

大学生做兼职“引流”,警惕触犯刑法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3-09 05:53:02 浏览2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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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里是某某证券,为回馈新老客户,公司建立了免费的股民交流群,方便加您微信邀您进群吗?”

没想到电话那端

竟是一群二十出头的年轻人

还有做兼职赚外快的大学生

这份“引流”兼职

是正当副业还是行骗手段?

这些群组背后

是致富捷径还是诈骗陷阱?

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分别对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以罚金,同时对从犯适用缓刑

案情回放2021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汤某某合伙设立某网络科技中心,并租赁办公场地、购买设备等。自2021年9月起,徐某某、汤某某以该网络科技中心名义招募被告人邸某某等人,组建“引流”团队,将从“上家”处获取的客户手机号码、通讯群组二维码及相应话术等下发给业务员,由业务员冒充证券公司客服人员,按照话术中的虚假宣传内容拨打客户电话、发布信息,引诱对方加入“上家”提供的通讯群组中。

徐某某和“上家”之间按成功“引流”客户数来结算报酬,而后二人根据业绩统计情况下发业务员工资。2022年3月,汤某某离开该团队,被告人林某某开始负责统计业务员业绩及发放工资。

谁料,老何(化名)等人接到上述“引流”团队电话,被该团队以上述方式引诱加入通讯群组后,被“上家”诈骗高达百万余元。

2022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汤某某、林某某、邸某某被抓获到案,四名被告人对指控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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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徐某某、汤某某、林某某、邸某某等人结伙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徐某某、汤某某是主犯。被告人林某某、邸某某是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冯瑶

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刑思社”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发布信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即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本案被告人徐某某、汤某某、林某某、邸某某到案后均表示虽然意识到“上家”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因为自己发挥的作用仅是引诱客户加入通讯群组,一个群组加满50人后即退出群组,并未直接参与“上家”实施的诈骗行为,故长期怀着侥幸心理从事该行为。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然触犯刑法,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故四名被告人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本案被告人汤某某系高校在读学生,该网络中心也在暑期招募了部分在读学生担任兼职“客服”人员,这些涉世未深的学生对所从事工作的合法性虽然持怀疑态度,但因法律意识淡薄,贪图眼前利益,最终走向了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在这也提醒大家:寻找兼职要谨慎法律红线不要碰别为蝇头小利断送前程勿因一时侥幸后悔终身

来源:上海杨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