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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些罪犯判了死刑,还要缓期执行呢
中国的法律,代表了人民的意志。除非罪大恶极,能不判死刑的,尽量不判死刑。有些罪大恶极的犯人,被判了死刑,但有立功的表现,所以就改判死缓了。中国的法律,绝不是以杀人为目的。能不杀的,尽量不杀。
死刑缓刑两年,是什么意思两年后执行吗
缓刑是刑法判决的一种方式。在交通事故中经常用到。。
比如说,某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主责以上。那么根据交法规定,要负刑事责任。要判三年有期徒刑。但是如果取得家属谅解,那么,不会判实刑的。只会判一缓三。
也就是说判一年,缓期三年执行。那么,你在这三年内是不用坐牢的。前提是三年内无违法情节。
同理,死缓两年。那恭喜你死不了。在死缓两年内,只要表现良好,一般在两年后改判无期,在无期内有立功表现还可以减刑为有期徒刑。当然判死缓的即使减刑,至少15年以上是。
在这两年内,不能有违法行为,否则还会执行死刑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死缓是缓一缓再死吗为什么要有死缓
谢谢邀请。
死缓可不是缓一缓再死这么筒单。只要是判了死缓,实质上意味着给被告留下了生命,用不着再去死亡。除非他自己不认罪服法,在监狱继续犯罪,自寻死路。
死缓,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死缓並不是独立的刑罚种类。
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那些罪行严重,判处死刑,不需要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
说直白一点儿,就是对那些罪行严重,民愤不是极大,介于可杀可不杀之间的犯罪分子,宣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死刑执行制度。死缓政第最早发端于上世纪,我国建国之初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适用对象是没有血债,民愤不是很大,对国家利益的危害没有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处于要杀,但又不是立即要杀的反革命分子。
在此基础上,不断总结完善,形成中国特色的死刑执行制度的一部分。
实践中,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实际上意味着给罪犯留下了一条生路。
想想看,蝼蚁尚且贪生,何况一个人。没有哪个罪犯愿意死亡,被结束生命。因此,在二年缓期执行期间,绝大多数罪犯都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
二年缓刑期满,按照法律规定,死缓就减为无期徒刑,罪犯就不再执行死刑,留下了性命。
你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就不用去死了。
如果罪犯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经有关部门查实,二年以后,可减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当然,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如果不认罪服法,继续故意犯罪,经查证核实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综上,死刑 ,缓期两年执行,是我国独创的死刑执行制度。死缓执行制度,既震懾了严重犯罪,又给那些可杀可不杀的犯罪分子,留下生的希望,留下改造的空间,降低了我国死刑犯执行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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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法院宣判时提到判有期徒刑XX年,缓期XX年中的缓期是什么意思
这个是指“缓刑”。
缓刑是刑事处罚的执行方法,而不是刑罚种类。
我们经常听到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这些都是刑罚的种类。只有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才会被处以刑罚。
而缓刑则不是一种刑事处罚的种类,而是一种执行刑事处罚的方式,就是在正式执行刑罚前,对犯罪分子进行一定的考验,如果考验期内不再犯罪,原来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就是对于已经确认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但是暂时不执行、先行考验的执行方式,如果在考验期内不再犯罪,刑罚就不用执行了。
比如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很多被指控的非法集资案单位的店长、讲师、业务员等等如果符合条件,就可以对其适用适用缓刑,比如被判三年有期徒刑,但是缓期五年执行。那就意味着,该被告人就不需要去监狱服刑了,由其居住的社区进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就是五年,在这五年内,如果其没有重新犯罪,那原来的三年有期徒刑判决就不再执行。
但是如果在这五年的缓刑考验期内有重新犯罪,或者违反关于缓刑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那就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的刑罚。
什么人可以缓刑?
1.当事人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情节较轻,悔罪,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不会有较大的影响;
3.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典型的非法集资缓刑案件是孙大午案,据公开报道,大午集团被法院认定向周围村民非吸储达3526万余元,最终孙大午作为犯罪单位的直接负责人,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10万元,大午集团同时也被判处罚金30万元。
其被判处缓刑的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其大午集团在吸收资金后,将资金用于大午集团的生产经营,而不是用于放贷、挥霍或其他非法领域,另外本案中所有资金都能及时兑付和清退,投资人并没有受到损失(相反取得了较高的收益),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
类似的案例还比如山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被告人隋某某向15人签订借款合同,吸收资金共计2.9亿余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维持企业经营,隋某某之后也被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