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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作用 作用

什么是法法的作用是什么?商鞅变法对秦国的统一全中国起到多大的作用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2-10-02 18:09:16 浏览4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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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法的作用是什么

解决某一个问题,或干某一件事情,总是要千方百计想方设法,找到了法,问题就能解决,事情就能办好,我认为这就是法的概念和作用。

商鞅变法对秦国的统一全中国起到多大的作用

多谢邀答。商鞅变法是战国史上最彻底、最全面、最成功的变革,对秦统一六国而言,可以说起到了奠基的作用。

商鞅变法前,秦国为收复河西失地,与魏国展开了又一场惨烈的战争,战争结果,秦国虽有小胜,俘虏了魏相公叔痤,但也元气大伤,连国君献公嬴师隰也命殒战场,秦国经此仗后,国力迅速衰溺,山东六国从此对秦虎视眈眈,秦从此面临灭国之危。

孝公赢渠梁继任国君后,潜心图治,向天下广发招贤令,表示如有能贤能肋其强秦者,愿与其分享秦国。终招来了变法巨子卫鞅,卫鞅到秦国后不辱使命,倾力助孝公变法治国。

卫鞅变法废除了落后的分封制,统一度量衡,奖励农耕,废除井田制,允许土地私有,耕者只要多产粮、多织布,多纳税,就可以立功授爵,改变个人及家族的命运,极大地调动农业劳动者的积极性,国家经济得到持续迅速发展,国力快速掘起,为秦国一统天下打下了经济基础。

为了强大秦国的国防实力,卫鞅变法实行奖励军功战略,无论是贵族、平民还是奴隶,从军者只要多杀敌即可立功封爵,从此改变身份,极大提高了军人作战杀敌的主观能动性,秦国士兵为了立功受爵改变命运,在战场上表现异常拚命神勇,无论是单兵作战能力还是集团战力都提高了几个层级。自实行变法后,秦先后出现了嬴疾、蒙氏祖孙(骜、武、毅、恬)、王翦、王卉、王乾、白起、李信(不分先后)等良将名帅,秦自卫鞅变法实行奖励军功政策后,长期保持有一支拥有良将兵勇的军队,为秦先后灭山东六国奠定了强大的国防基础。

卫鞅变法治国理念就是酷法冶国,在司法实践中实行连坐法,轻罪重罚,什伍连坐。一人犯罪,一连串的人受牵连,这样的酷法在天下大乱的历史背景下十分有效,人人怕犯罪而不敢越法,相关人员怕连罪受罚,都自觉主动监督身边的人遵守法令,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社会犯罪,社会秩序和治安环境良好,秦国因此逐步形成了大治的局面,国人安份,平民奴隶一心种养,兵勇一心杀敌保国,为秦国富国强兵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卫鞅变法还限制和削弱了旧贵族的特权,实行了中央集权制,强化了国君的权力,国君集团减轻了各方势力博弈的压力,能集中精力治国强军,国家实现相对安定团结的局面,国君集团的统治能力在战国中出类拔翠。

由于卫鞅变法使秦国掘起,孝公也兑现当初招贤的承诺,封卫鞅为商君,给予卫鞅最大的治国权力,卫鞅变法也称为商鞅变法。孝公之后历任国君都能坚持新法治国,使秦国越来越强,历任国君前赴后继,凭借超强的国力军力不断残食山东诸国地盘,最终实现了大一统。

可以说商鞅变法成功使秦国的经济和国防实力变强,从而使秦国朝野的抗张欲望随之增强,及至嬴政时代统一天下水到渠成,商鞅变法成造了秦国帝业,相之称为秦天下一统大业的基石并不为过。

商鞅变法时承认土地私有的作用是什么

承认土地私有,适应了当时生产力的发展,迎合了成长中的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有利于封建中央集权制的建立。

商鞅变法对秦国的影响及其意义

商秧变法,对秦国能统一六国,影响极大。秦国连年征战,给人民带来战争灾难,民不聊生,割失土地,国家贫困,国内人民处于饥寒交迫,对外要抗击他国攻伐。老百姓对当时的秦国政权信任度失去信心了。通过商鞅变法,扭转了百姓对秦国政权的信誉度,逐步走向富国強兵的道路,商秧得到秦孝公的重用,非常赏识商秧的才能。加強秦的农业发展,有律法约束贵族,奖励军功,兴农桑,赏罚分明,秦政权在百姓建立了信誊度,使秦国強大起来,最后灭了六国,建立了一代始皇政权。

商鞅变法有何积极意义

商鞅,卫国贵族出身,姓公孙,曾称公孙鞅,或称卫鞅,后被秦封于商,故称商鞅。曾在魏国做过小官,后来到秦国辅佐秦孝公,执政二十一年(前359年—前338年),共进行了两次大的变法。由于变法期间得罪贵族,孝公死,商鞅被车裂、灭族。一些历史、文学作品都把商鞅塑造成一位因主持改革而使帝国日益强大的英雄,一位主张以法治国的先驱,一位最后以身殉国的伟人。然而,实事求是地分析与评判有关历史资料及其生平事迹后,我们得出的是基本相反的结论。

商鞅变法的内容可分成五个方面:

第一,政治上加强专制力度,实行恐怖统治。主要手段是:什伍连坐,轻罪重刑、“法胜民”。什伍为军队基层编制,商鞅将它应用于民间村邑,即将民众置于严密的军队式组织控制之下,用全面军事化的措施来对内强化控制。并开乡村邻里间告奸连坐之先河,用轻罪重刑等严酷手段,有效地加强了对全体民众的专制统治。《史记·商君列传》载:“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卫鞅曰:‘此皆乱化之民也’,尽迁之于边城,其后民莫敢议令。”用流放边境的刑罚来压制舆论,哪怕改变初衷,赞成变法者也不例外,不允许民众有任何议政的权利。

《商君书》的《去强》谓:“国以善民治奸民者,必乱,至削;国以奸民治善民者,必治,至强。”用奸民治善民,结果只能是统治残暴,治狱冤滥。它也是轻罪重刑思想的一种荒诞表现。最让人啼笑皆非的是说:“重罚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重赏轻罚,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认为重刑还是“上爱民,民死上”的体现,典型的法西斯逻辑。《说民》说:国家若用善人管理,罪过就会被隐匿,叫“民胜法”,统治秩序就会乱。国家若用奸人管理,罪行就得到惩罚,叫“法胜民”,国家就会强盛。总之,要把国家统治建立在“奸民治善民”的恐怖控制之中,这样的所谓“法胜民”,令人不寒而栗。

第二,经济上加强国家控制,掌握民生命脉。主要手段是:土地国有、奖励耕织、摧抑工商。“作辕田”明确加强国家土地所有制,使它成为中央集权政治统治下最可靠的经济基础。然后是奖励耕织,一般认为,此措施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其实似是而非。《垦令》要求:禁止正当的粮食贸易流通渠道,用提高关税来压制农民经商,杜绝农业方面的商品生产;国家垄断山泽之利,不许人们开发利用;禁止农民从事开设旅店等副业以增加收入,减断各地经济文化的交流;甚至不允许富裕人家雇佣帮工,只要农民“愚则无外交”,并在“重刑而连其罪”的强控制下专一农耕。将农业生产发展建立在摧抑私营工商业和愚民政策等项措施之上,这实在是一种极其狭隘的农耕经济观,是一种强迫生产力只得单一从事农业的短期行为,国家在组织军需生产方面或许会有些“效益”,但必然为农业生产的进一步拓展,尤其是国家整体经济的长远发展套上枷锁。

尤其是“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这一举措不遗余力地摧残私营工商业,严重僵化了社会经济的运转机制,重农抑商遂成为此后统治者长期奉行的国策。战国是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得到相当发展的时期,它必然对整个社会进步产生巨大影响,如在私有经济的深化、社会秩序的调整、价值取向的改观诸方面促发社会变革。秦国在前378年“初行为市”,然而就在这个起点上,商鞅严厉摧抑私营工商业的政策,将这一社会发展的重要契机扼杀在襁褓中。在东方诸国出现众多商业都会的情况下,秦国这方面的发展却几乎等于零。完全堵绝私有经济发展之路,极其有效地稳固了君主专制统治体制,极大地阻碍了古代社会的正常发展,是一项极为反动的经济政策。

第三,文化上摧残已有成果,力行愚民政策。主要手段是:焚烧诗书,禁止游学。将农、战需要作为衡量一切文化生活取舍的标准,要求人们除了积极从事农业耕耘与参军作战之外,必须舍弃其他一切社会生计与文化生活,“诗、书、礼、乐、善、修、仁、廉、辩、慧”之类都在禁绝之例,与“燔诗书”、“禁游学”诸措施配合竭力摧毁当时优秀的文化成果,禁止人口的合理流动,阻隔各地经济文化的交流,将人们的视野局限在极其狭小的天地中,把民智、民力限制在一个极其单调、简陋的世界里。这种政策使本来已日渐活跃、不断昌盛的社会再次封闭僵滞起来,要民众在相当蒙昧的状态下,听任统治者的摆布,无法萌发自己的创造力,把君主专制统治和加强军事力量建筑在牢靠的愚民政策之上。

《更法》中,商鞅认为统治者可以不顾社会之舆论,不管民众之要求,只要自己觉得可以“强国”、“利民”,就可以一意孤行。因为不能与民众讨论事业的开端,只能与其分享成功的欢悦。把民众看作愚昧者,根本不屑一顾的态度,透露出其变法“利民”的说法完全是欺人之谈,预示着其制度改革不会有多少实质性的进步。

第四,军事上增加军备力量,宣扬战争崛起。主要手段是:严禁私斗,奖励军功,迫诱参战。以极大的诱惑力驱使民众去为国家作战卖命,并按军功调整等级爵秩,同时增收军赋,保障军需,大大增强秦国的军事实力。《赏刑》提出:在“壹教”作用下,人们都努力从战,以谋取利益,“务之所加存战而已矣”。乃至“富贵之门必出于兵,是故民闻战而相贺也,起居饮食所歌谣者,战也。”将国家民众都训练成战争机器。《画策》吹嘘:“民之见战也,如饿狼之见肉,则民用矣。凡战者民之所恶也,能使民乐战者,王。”人的天性应是憎恶战争的,而统治者能使民众乐于战争,甚至看见战争像饿狼见肉,真是不可思议的战争狂人。《荀子·议兵》、《汉书·刑法志》中的一些记载,将秦民生计穷隘,统治者专用刑罚和功赏去强迫利诱民众从战,以保持军事强国的概况,刻画得入木三分。

第五,初步完成集权专制统治体制,奠定帝国基础。主要手段是:推行县制、统一度量衡、完成小农基础、迁都咸阳。推行县制为加强中央集权。统一度量衡是为了便于国家田租、军赋的征收,以及军功赏赐、官员俸禄的发放。革除落后的戎狄风俗,也是要造就有利于专制集权统治的小农家庭基础。其法治主要为“刑赏”二字,且以刑罚为主,目的是禁止民众对统治的不利行为与不同政见,《开塞》主张惩治“将过”罪,即将要犯罪,实际上还没有犯罪。其实质就是不用任何客观的标准,允许统治者以主观臆测去进行司法统治,以完成《修权》所谓“权者,君之所独制也”这一专制统治模式。

《史记·商君列传》赞誉变法道:“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其实在严酷的强控制统治之下,一时取得这些“成绩”并不奇怪。在如此高压统治下所获得的暂时安定局面,只是一种虚假的表象,并不值得称道。尤其是商鞅那“天资刻薄”的个性,在秦国处境日渐孤立,每次外出都要“后车十数,从车载甲,多力而骈胁者为骖乘,持矛而操戟者旁车而趋,此一物不具,君固不出。”(《史记·商君列传》)在如此严密残酷的统治之下,商鞅的神经还这样紧张,每次外出都如临大敌,害怕别人暗算已到了杯弓蛇影、草木皆兵的地步,其统治逾益不得人心的境况已不言而喻。

商鞅变法加强了秦国的专制集权与军事实力,政府几乎垄断了一切社会资源,可谓达到了“强国”的目的。可对人民的统治残暴且恐怖,竭力消灭民间社会、粗暴干涉私人生活,完成“弱民”法制基础。尽管它为秦后来的统一大业准备了军力,然而,这样国强民弱、官贵民贱的社会,专制权力渗透到每一个角落,决非是一种进步。如此带有军国主义色彩的“崛起”,非但不值得赞赏,更是祸害无穷。总之,在中国古代文化最为灿烂多彩、经济不断发展繁荣、政治时有开明景象的时代,商鞅却把社会拉向一个极其愚昧单调、统治残酷,且军事色彩很浓的专制社会结构中。这场改革运动完成的专制统治体制与权力运作规则实为中国社会一切罪恶的渊薮,商鞅实在是中华民族的历史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