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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直诉案件
“直诉”是指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后,直接写起诉意见书时一并报起诉科,不通过批捕环节,实践中称直诉,一般是指判缓刑的当事人。一是指中国古代法律中的诉讼制度,是古代冤案救济制度的一种。
在中国古代,有冤情的当事人或近亲属,为伸冤情,直接将案件陈述于皇帝,希望皇帝亲自受理冤案并予以公正审判。
这种直诉制度,是一般诉讼程序的补充,是非常情况下运用的一种特殊申诉制度。但在我国古代,由中央司法机关或皇帝钦派官员受理和审理的自上而下直接发现问题直接进行审理的情况更为常见。在现代社会中最高法院派出的巡回法庭,就有古代直诉制度的影子。
在我国历史上,直诉制度对于纠正冤假错案,惩治贪官污吏,发挥着积极作用。
直诉对地方官员有一定的威慑作用,有利于中央对地方的有效控制。所有这些,就为中国古代直诉制度的存在提供了合理性依据。
二是指我国现代司法制度中,没有经过批准逮捕程序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
一般来说,这些案件都是案情简单,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危害程度不大,不需要羁押,可能会被判处缓刑的案件。
具体程序是:公安机关在侦察完毕后,直接向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书,同时将案卷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由后者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1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实践中直诉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检察机关审查之后认为没有逮捕必要决定不予逮捕,进而移送起诉;二是公、检两机关经过事先充分的协调与协商,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遇到符合直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不经提请批捕程序而直接将其移送起诉。
例如危险驾驶案件一般适用直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159、160、161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在侦查机关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时,还要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三是指当事人直诉案件,也称被害人提起的自诉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105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191、192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204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又根据第207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检察院走直诉什么意思啊
法律上并没有单独的“直诉”,
所谓的“直诉”就是指,对于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开始,公安机关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后续公安机关也不向检察院呈请批捕,或检察院认为没有逮捕必要性,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直接审查起诉,法院受理开庭时,被告人按照法院传票上规定的时间到法院受审就可以了,
随着近年来我国法制不断改革和进步,一般初犯(非累犯或惯犯)涉嫌的轻微刑事案件不拘,不捕,以非羁押性质的【取保候审】措施直接走完全部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例会成为司法机关办案的优选,
这样可以非常有效避免一些本性不坏的初犯,偶犯,过失犯,被刑拘,逮捕,羁押在看守所里受到一些屡教不改的累犯惯犯等老官司的污染和欺压,其次也减轻看守所的羁押压力,腾出监舍,提高必要羁押率,关押涉及比较严重,不适用【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