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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刑后,还能领退休工资吗)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2-09-25 02:09:45 浏览3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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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刑后,还能领退休工资吗

本人曾在人员惩戒岗位工作多年,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先说答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刑后,一般会给予开除处分,视同缴费年限也会被一并清零。仅靠8年的实际缴费年限,肯定是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当然也领不到基本养老金。至于最终能不能退休,就只能由服刑期满之时的实际年龄大小和此后继续缴费参保的时间长度来决定,完全因人而异。为什么呢?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又是财政供养的国家工作人员

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强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这一法律范畴。也就是说:其所有的社会保险费,都由本人和用人单位双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共同缴纳。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在之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能依法享受到视同缴费年限的法定待遇,即: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统一由政府承担,根本无须本人再另行掏钱。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是以政府名义聘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一律享有事业编制,是公职人员,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一般由各级政府的财政负担,是名正言顺的财政供养人员。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当然就必须遵守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纪律要求,不得违法乱纪。否则,会被追究党纪、政纪甚至刑事责任。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刑,其法律后果是绝大多数人难逃被开除的命运

1、在2020年7月1日之前,被依法判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然就是犯罪分子,肯定同时也违反了行政纪律,必须相应地给予政纪处分,只能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非常明确地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说到底:1)对于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其他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如果被判处拘役管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时宣告缓刑的,必须给予降级撤职甚至开除处分;2)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只要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开除公职;3)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凡是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显然,对政府任命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惩戒措施更为严厉,法定的要求更高。

2、2020年7月1日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正式生效实施。从此时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为公职人员队伍的主体部分,其政务处分事项统一纳入到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关于公职人员被判刑之后的政务处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如下: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这一条规定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特别多,是非常复杂的。必须既要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又要区分具体刑罚的轻重;还要考虑特殊情况下的报批程序;既规定了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的政务处分,又规定了刑法规定的三种附加刑的政务处分,还规定了检察院依法不起诉和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政务处分等等情形。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正确地适用法律的原则规定,自然需要国务院或者监委、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制定更为明确、详细的实施条例或者实施细则。截止目前具体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

总之,无论是按《暂行规定》的部门规章规定,还是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刑并必须到监狱服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几乎都难逃被开除的命运。说到底:公职人员队伍中,根本不允许有犯罪分子的存身之地。

三、开除处分极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给予开除处分的公职人员,其直接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三个方面

1、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解除本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事关系,立即失去了公职人员身份,停发工资,停缴社会保险费,服完刑后就彻底失业了。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说,就是必须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2、如果本人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参加工作,是本应依法享受视同缴费年限待遇的工作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待遇会被依法清零。即:视同缴费年限待遇被彻底依法取消了,作废了,相当于多年的工作经历和政策待遇被彻底地一笔勾销。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是从2014年10月1日起才正式实施的。这就非常地要命了。说到底:只有本人的实际缴费是个人合法财产,始终为法律所承认,继续有效。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就只能以实际缴费年限核定基本养老金。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说,截止目前,实际的个人缴费时间仅有不到8年,远远达不到《社会保险法》规定最低缴费15年的法定要求,自然就不能退休。

3、重新就业会受到法律的严厉限制。说到底就是:凡是公职人员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判处刑罚的、被开除党籍的、被依法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在重新就业时,一律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也不得被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进国有企业工作几乎没有什么可能。一份无犯罪记录证明就成了终生无法翻越的法律高墙。因此,服刑期满出狱之后的人员,与经济待遇比较好的公职人员岗位和国有企业岗位几乎无缘,重新就业之路肯定就非常地艰难。

四、最后回答题主提出的问题: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刑后,还能领退休工资吗?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职期间一旦被判刑,肯定会按当时的处分法规,给予相应的政纪或政务处分。从理论上讲:

1、凡是所判刑罚比较轻的(如管制、拘役),并按规定给予了降级、撤职处分的,依然还是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当然可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但就现实情况来说,这样的机会少之又少。

2、如果是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肯定就会给予开除处分,同时还必须到监狱服刑。政策上,服刑期间一律禁止继续缴费参保。出狱之后,唯一剩下的有效养老保险权益,是为期8年的实际缴费。在此情况下,本人实际年龄的大小,就有极为关键的决定性影响。详细来说:

1)如果本人实际年龄较小,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了7年,重新找到工作后继续缴费参保的,或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费参保的,在前后的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时,还是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但基本养老金的标准肯定会因视同缴费年限的清零,而相应地、甚至大幅度地降低。

2)如果出狱时实际年龄比较大,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7年时间,即使继续缴费也无法达到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当然就领不到基本养老金了。更确切地说:如果仅仅想靠在职期间仍然有效的8年实际缴费年限来办理退休手续,那是绝对不允许的事情,当然也就肯定领不到基本养老金了。说到底:出狱之时本人实际年龄的大小和之后继续缴费参保的有效时间长度,才是最终决定有没有可能办理退休手续、从而领到基本养老金的决定性因素。毫无疑问,这对不同年龄的人肯定是完全不同的。

最后顺便提一下:工资是劳动者的合法报酬;而退休的城镇职工依法领取的法定参保待遇,目前一律称为基本养老金。因此,所谓退休工资的提法,是完全错误的。

保健品“坑老”如何整治

《除恶务尽 斩草除根》

“共建共享 全民健康” 。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是民族昌盛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穷人失去了健康就等于雪上加霜,富人失去了健康就等于一生白忙 ,男人失去了健康老婆成为别人的新娘,女人失去了健康男人重新装扮洞房,小孩失去了健康家长痛断肝肠,老人失去了健康天伦之乐基本无望。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就要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设施,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于是乎,中国的大健康产业是风生水起,雨后春笋,异军突起,蓬勃发展,如火如荼,方兴未艾。保健品产业也是水到渠成,顺理成章地迎来了其前所未有的辉煌时刻。大势所趋,登峰造极;民心所向,无与伦比。

“一枝独秀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 。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剧,我国老龄人口的健康也不容小觑。目前的老龄人基本上都是出生于解放前后,大部分都是30后,40后,50后,60后。这些老年人有一些共同的特点:1 受教育的年限少知识比较匮乏;2有的丧偶独居;3 受慢性病困扰;4靠子女提供经济养老;5 精神空虚寂寞。基于以上5点共性可以得出这些老年人有以下刚性需求:1对健康科技的需求;2 对求偶依存和生活助理的情感需求;3 对身体健康的需求;4 对经济支出与创收的需求;5 对快乐的精神需求。

“溯本求源 追根究底”。盗亦有道。哪些利用保健品“坑”老的一小撮人也正是抓住了老年人的以上5大需求对症下药,切中要害,坑蒙拐骗,屡试不爽。例如: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的保健品非法集资咋骗就是抓住了老年人有经济支出创收的希求所致;有的大张旗鼓的夸大宣传保健品能包治百病是抓住了一部分老年人对健康科技知识的匮乏所致:有的老年人一旦参加保健品会议被“洗脑”后,便会情不自禁,身不由己,心甘情愿,责无旁贷,义无反顾,争先恐后地不惜血本纷纷掏钱购买保健品呢?根源在于这些会议讲师的养生保健 预防康复方面的科普能力很强,有的讲师才富五车,学高八斗;有的才华横溢魅力十足;有的口吐莲花,字字珠玑 ;有的纵横捭阖,涵古茹今。刹那间,现在是天花乱坠,感天动地。“此曲只应天上有,人间能得几回闻” 。老人们聚精会神,全神贯注,心无旁骛,听得是如痴如醉,仿佛有一种醍醐灌顶,当头棒喝 ,茅塞顿开,翻然悔悟的感觉。对讲师更是佩服得是五体投地,顶礼膜拜。对讲师推荐的产品自然而然地就会深信不疑。如果此时此刻被推荐的是“三无”产品,老人们就会不知不觉地上了贼船,误入圈套了。

“除恶务尽 斩草除根”。君子务本,本立道生;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看问题要一分二,区别对待,不可一叶障目,以偏概全,更不能搞一刀切。对于国家批准允许的,厂家正规生产的,商家合法销售的保健品对慢性病的调理预防保健还是有一定的帮助的,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更不能一棒子打死。至于那些利用保健品“坑”老的行为只不过是沧海一粟,只不过是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征程上的一个不和谐的音符而已。

“大禹治水 白圭治生” 。 多行不义必自毙,坏事做绝无善终。我们要有白圭治生的信念,要用大禹治水的方法未雨绸缪,防微杜渐,治病救人,惩前毖后。

首先,要完善医疗体制。预防—保健—诊断—治疗—康复。这是一个完整的医疗链条。疾病的关键在于预防,预防的关键是保健,治疗的目的是康复,所以要加大预防保健和康复的力度,让老年人能轻而易举地就能获得相关的预防保健科普知识以及力所能及的康复训练。

其次,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管 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严惩不贷 绝不姑息。

最后,温馨提醒有些老年人,“怨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轻信一夜暴富的财富神话,多多参加一些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活动 充实自己,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防范意识避免上当受骗。从而为健康中国建设添砖加瓦;为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增光添彩。

真心希望有缘看到这篇文章的朋友们能从中有所收益。也衷心祝愿我们中国的所有老年朋友们都能够:

身体健康无病痛

粗茶淡饭气如虹。

老有所助不孤单,

安享百年笑鹤松!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进行纪律处分,必须掌握哪些基本原则

处分犯错误党员的目的,是帮助其改正错误,严格禁止用违犯党纪国法的手段对待那些犯错误的党员。对违犯党纪的党员进行纪律处分,必须掌握以下基本原则:(1)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党内,每个党员无论从事何种工作,担任什么职务,在党的纪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都必须受到党的统一的纪律约束,不允许有任何特殊,谁违犯了党的纪律都应该受到应有的处分。(2)严肃慎重和区别对待:严肃慎重,就是对犯错误的党员必须严格执行纪律,但在具体处理、确定量纪标准时,又要十分慎重,决不可草率从事。区别对待,就是要在弄清党员所犯错误的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根据错误的性质、情节、后果及本人的态度和认识,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待犯错误的党员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把错误事实弄清楚。(4)坚持民主集中制:处分党员,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决议,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不允许个人决定处分党员。(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执纪工作中,惩前毖后,就是指对违犯了党纪的党员,一定要不讲情面地指出其错误,一定要按照党纪的规定给予恰当的纪律处分,以便使后来的人们引以为戒,不犯错误,少犯错误。“治病”的目的,是为了“救人”,任何犯错误的党员,只要他不讳疾忌医,不坚持错误,积极改正错误,就是好同志。以上为有关简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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