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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天理灭人欲

存天理灭人欲(“存天理,灭人欲”这种思想存在的社会根源是什么呢)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2-09-05 23:31:06 浏览5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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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天理,灭人欲”这种思想存在的社会根源是什么呢

人性是贪婪的。要想得到肯定的一贯的行为准则。

一个是有效的监督。另一个是有效的自律。

当有效的监督不能被执行的时候,就要强调这个存天理灭人欲了。主要是依靠自律来诫勉官场的腐败和圈子。

因为腐败是政治的最大敌人,我国各朝代到了100年左右,都会因为官员的勾连,导致圈子和腐败。降低了政府的效率,以及民间的可信度,从而渐渐腐朽。

曾国藩曾经在与部下的劝谏信中回写到:今湘军,暮气已成。无法成事。湘军才成立多长时间,腐败的已经失去战斗力了。

所以,宋,明朝都是倡导官员,以及考生要修宋明理学。保证国家机器的运行正常,进而保持国家的稳定。这是人治的一种。

坏处就是导致社会呆板,也不能真正的惩治腐败和圈子,但是,可以极大的延长清明之风。

所以说,国家机器要想长远运行,不仅要抓思想政治,也要加大力度惩治腐败。运用科学方法,大数据手段,严谨的态度。让官员不敢腐,感担当。

宋明理学对于现代还是有深刻的借鉴意义的。另一方面,也局限思想。这是一个辨证关系。

古人讲:存天理,灭人欲你认同这句话吗应该怎么做呢

天理即自然规律、社会发展规律。人欲有二种,不损害社会、他人利益的欲望与损害社会、他人利益基础上欲望。我认为前者不仅不能灭,而且应该提倡,因为禁止人类正常的欲望会使社会发展失去动力,而阻碍社会发展。就是说社会控制好人类的欲望,将有利于社会发展,控制不好将破坏社会进步、阻止社会发展。

“存天理,灭人欲”这句话,何为“天理”,何为“人欲”

天理即客观规律,包括自然规律与社会运行规律,后者以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为主导。

人欲即人的私心。人的私心有二面性,当以不损害他人、社会利益为前提时,是国家允许的,其中大多数是社会发展所必须的,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而以损害他人、社会为前提的,是社会摒弃,国家法律、道德不允许的,是题目所指的欲。

如何理解程朱理学的“存天理,灭人欲”

程朱理学是新儒家的典型代表流派之一,它融合了儒家、佛教(禅宗)和道教哲学思想于一体,形成了以“理”为核心的哲学体系。

我们说,包括程朱理学在内的中国传统哲学,热衷于提高心灵的境界以达到超乎现世的境界,最终获得高于道德价值的价值,也就是“成圣”,即成为圣人,圣人的人格是所谓“内圣外王”的人格,内圣,是指内心具有圣人的才德,是就其修养的成就而言的;外王,对外施行王道,是就其在社会上的功用而言的。

要理解“存天理、灭人欲”的含义,就需要对“理”的内涵和特质作一番全面的探究。

01 程朱理学的“理”是什么

程朱理学的核心是“理”,在程朱理学看来,“理”就是世界的本原,也就是本体。朱熹说:“形而上者,无形无影是此理。形而下者,有情有状是此器。”(《朱子语类》)某物是其理的具体实例。如果没有如此如此之理,便不可能有如此如此之物。朱熹说:“做出那事,便是这里有那理。”(《朱子语类》)一切事物,无论是自然的还是人为的,都是其理。

朱子语录有一段说:“徐问:天地未判时,下面许多都已有否?曰:只是都有此理。”(《朱子语类》)又说:“未有天地之先,毕竟也只是理。”(《朱子语类》)理总是都在那里,就是说,理都是永恒的。

程朱理学的另一代表人物程颐把形而上的本体世界、也就是“理”的世界,描写为“冲漠无朕,万象森然”(《二程集》),全部的理都永恒的在那里,无论实际世界有没有它们的实例,也无论人是否知道它们,它们都一直在那里。

02 “天理”之至善特质

在程朱理学看来,每类事物都有理,理使这类事物成为它应该成为的事物,人也不例外,也有每个人之所以成为人的“理”,也就是“天理”。

这“天理”有什么特质呢?用朱熹的话来说,就是粹然“至善”:“却看你禀得气如何。然此理却只是善。既是此理,如何得恶?所谓恶者,却是气也。”(《朱子全书》)

每一个个体的人,为了具有具体性,为了成之为“人”,获得具体的物质的存在,必然无法具备“理”的普遍性,必然不能像“理”那样灵觉不昧、粹然昭彰,也必然不能合乎至善之理想的要求,也就是说有了“私欲”掺杂其中。这就是程朱理学提出“存天理、灭人欲”命题的缘起所在,也正是他们立论的前提和基础。

03 存天理之“公”、灭人欲之“私”

如上所述,既然天理粹然至善,人心私欲掺杂,为了达到“内圣外王”的理想人格,就必须要“格物”以“致知”,通过正心、诚意的功夫,深刻体悟宇宙天道之本原所在,认识到大千世界万事万物的具体性,体认到宇宙本体至高无上的普遍性所拥有的至善特质,由此生发出摒除私欲、与天理同一的自觉行动,最终达到与天地万物上下同流、臻于至善的“内圣外王”之境。

正如程颐所说:“人心私欲,故危殆。道心天理,故精微。灭私欲,则天理明矣。”(《二程集》)

可见,程朱理学的“存天理、灭人欲”,并不是要否定人的合理的欲求,而是要存天理之“公”、灭人欲之“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