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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证

什么是工程预付款保证担保?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是什么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2-10-22 22:20:18 浏览3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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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什么是工程预付款保证担保

作为围绕“工程预付款使用”为重点的工程保证担保,工程预付款担保的功能作用、担保特点,都与工程预付款制度息息相关。因此,想要了解工程预付款担保,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制度与预付风险

工程预付款,即是由建设工程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合同后、正式开工前,依据合同约定提前预付给承包人的部分工程款。工程预付款主要分为两类:

为承包人储备、准备施工建设所需主要材料、提供结构件所需流动资金,这部分预付款叫做“开工预付款”,也被习惯性成为“预付备料款”;

为承包方组织人员、完成相关临时设施工程提供资金,这部分预付款也叫作“动员预付款”。

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方提前支付部分工程款即工程预付款的办法,向来是行业内通用的建设施工办法。当正式开工后,发包人提前预付的工程款,将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工程预付款专门作出规定: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整体而言,工程预付款即是建设工程发包人为确保建设工程顺利开工,提前预支给承包人的部分工程款。一般建设承包合同中都会明文规定发包人在开工前支付承包人一定工程预付款。但是工程是否实行预付款,取决于工程性质、承包工程量的大小以及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建设工程向来存在不小的资金风险压力,对于建设工程发包人而言,在承包方开始正式履行施工合同义务前,己方提前支付部分工程款,可能导致出现如“承包方未将预付款用于或全部用于实际工程建设”“承包方携款私逃、宣布破产”一类的资金使用风险。为应对这种预支风险,工程预付款担保应运而生。

从概念、作用、担保行为方面

解读区别工程预付款担保

工程预付款担保,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合同后,第三方保证人为承包方出具的,保证其正确、合理使用发包方支付的预付款的担保。工程预付款担保的主要形式包括银行保函、保险保函与担保公司保函。一旦承包方出现违约情形,发包方可凭工程预付款担保保函向保证人进行索赔。

工程预付款担保的作用

工程预付款担保的作用分为两部分:其一,为发包方支付工程预付款提供风险保障;其二,承包方通过出具与预付款数额相等的担保保函,提交给发包方,即可在发包方开户银行里领取该项预付款。

前者较为容易理解,工程预付款担保保证承包方能够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偿还发包方已支付的全部预付金额。如果承包人中途毁约,中止工程,使发包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全部预付款,则发包方作为保函的受益人有权凭预付款担保向银行索赔该保函的担保金额作为补偿。

而后者则要联系我国建筑市场长期存在的客观行业背景:业主发包方占据市场主导地位,倚仗市场地位的不对等,拖欠工程款(包括预付款)、暗示或要求施工承包方带资、垫资进行施工等,这对于承包方既不公平又存在很大的风险性,而工程预付款担保制度的出现,则通过担保前置与保障机制促成发、承包双方达成工程预付款约定,承包方以此顺利开工。

被误“读”的预付款担保行为

如前文所言,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的并非是“工程预付款的支付行为”,而是“工程预付款的使用行为”,两种“行为”所对应的“行为”主体不同,所涉担保种类也有很大区别。

工程预付款“支付”行为

对应的“行为”主体为建设工程发包方,对应的保证担保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其功能作用是保证项目发包方,按照建设施工合同如期支付工程款,一旦出现发包方违反合同约定,未如期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况,由保证人对承包方的损失进行赔偿,事后保证人可依法对发包方进行追偿。

工程预付款与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以及质保金,同属于工程款范畴,因此,保证工程预付款支付的担保属于工程款支付担保。

工程预付款“使用”行为

对应的“行为”主体为建设工程承包方,对应的保证担保为工程预付款担保,其功能作用如上文所述,一方面为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方,即项目发包方提供保险保障;另一方面承包方通过出具保函,提前获取部分建设工程款,保证顺利开工。

简而言之,围绕工程预付款的保证担保分为两类:担保工程预付款支付行为的,为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工程预付款使用行为的,为工程预付款担保。

在工程担保领域,不同种类的保证担保,在功能、特点方面有着很大不同。实务中,“工程预付款担保”常常因名称被误“读”,与工程款支付担保发生混淆,造成人们认知上的困扰。因此,准确区分两者之间差异十分必要。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是什么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是指在工程建设中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以信用风险为标的的合同保证保险,其保障范围涵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工资支付、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等阶段。

在建设工程领域采用保险机制,早已是国际通行做法。截至2016年,工程保证保险在美国、加拿大、韩国、丹麦、意大利等国家皆占据了工程担保市场的一半以上。这一险种也在2015年左右被引入国内,三年间已在我国24个省份铺开。

2017年以来,这一术语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政策通告及专业报道中。随着试点地区实践成果的渐次显现,工程保证保险也逐渐被证明是建筑企业乃至整个建筑行业的福音。

1、减轻建筑企业经营负担

“保证保险”常常与“减负”、“释放保证金”等词携手出现。这也是保证保险最初走入政策视野的重要原因——在名目繁多、数额巨大的现金保证金下,建筑企业大多不堪重负。

以一项造价为两亿、工期为一年的工程为例。在整个建设过程中,企业需缴纳80万元投标保证金、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600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及600万元质量保证金,合计3280万元,占造价的16.4%。

除了直接造成的资金占用外,被冻结的流动资金也间接抬高了企业的融资成本。按照保证金平均融资年化成本6.26%估算,四项法定保证金共带来了80万元×6.26%×⅓(投标保证金缴纳年份)+2000万元×6.26%×1(履约保证金缴纳年份)+600万×6.26%×1(工资保证金缴纳年份)+600万×6.26%×2(质量保证金缴纳年份)=239.55万元。

保证保险具有与现金保证金同等的法律效力,且以其低于银行保函和担保保函的费率,为建筑企业省下不少成本:若在前例中采用保证保险,则企业仅需缴纳四项保函保费共计80万元×0.6%+2000万元×1%+600万元×3%+600万元×10%=98.48万元。(此处保证保险费率以工保网平台中信用良好的建筑企业为例)

因此对于承建企业而言,保证保险具有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效益、避免降低授信的全面优势。

2、降低建设单位履约风险

建筑企业通过投保保证保险将履约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将通过专业的风险管控实现风险最小化。对于建设单位(业主)而言,这无疑再给工程质量安全添上了一重保险。

为实现风险管理,保险公司一般会成立专业风险管理团队,或选择与第三方管理机构合作,以实现覆盖建设工程全流程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信息交流与监控以及缺陷修正体系。为实现风险防控,保险公司还将在保前审查投保企业的信用和履约能力,在保中适时进入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调研,出具风险防控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

多维的风险管控,有效遏制了建筑企业的违约行为提前防范并化解了工程风险,更好地保障了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

除了预防违约事件这一优势外,保证保险还能给权利人(建设单位)带来维权便利:一旦建筑企业出现保证保险所约定的违约行为,权利人无需采取任何措施即可要求保证人(保险公司)偿付——保证金时代的催收、起诉、保证金抵扣等维权行为成为多余,保险公司将以专业的理赔完成违约后续工作。

另外,保证保险的理赔效率也改变了保证金时代的“维权慢”现象:根据《保险法》,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与权利人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因此,在保险过程中,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够显著降低履约风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的积极理赔也能够把建设单位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负担降至最低。

3、助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宏观层面,保证保险将在工程建设领域发挥其市场规范与社会管理职能。对于建筑行业而言,保证保险的应用还具有如下深远意义:

发挥商业保险市场机制作用

通过将动态风险管控的反馈引入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并对不同信用评价的建筑业企业实施差别化费率,保证保险一方面能够促进“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市场机制的建立,另一方面易于在行业中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这有助于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以调动建设工程项目各方主体积极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发挥商业保险信用机制作用

保证保险对于建筑企业信用的审核与监控,有助于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进一步推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结合电子招投标的趋势以及电子保单的应用,未来保证保险将成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重要辅助。如广西正大力倡导并推行网络投保,通过“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实现保单的核验。

发挥商业保险社会管理作用

保证保险结合再保险能够提供较高的担保额度,所提供的补偿与给付,一方面可以帮助建筑企业尽快恢复生产,降低工程延期或烂尾所带来的负面社会效应,另一方面也可以消除各主体之间的矛盾与磨擦,而不必过分依赖于政府和法律诉讼。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应用,显著减轻了建设工程项目各方主体的经营负担,降低了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履约风险,还以其社会效益,实现了政府、业主、施工企业三方的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