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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离职证明
你好!离职证明是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也是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的内容之一。
一、离职证明对于劳动者有何用途?
- (一)办理失业保险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金从登记之日计算。
- (二)职工在就业时,新的工作单位可能会要求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新的用人单位需要了解职工以前工作岗位、工资等情况,避免与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而承担法律责任。。
二、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可见,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
三、离职证明应写明的内容有哪些?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离职证明应写明劳动合同的期限、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可见,离职证明的内容是不能随便写的。
四、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有何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的,劳动者可以向人社部门反映,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一)失业保险损失。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时,需要劳动者持离职证明,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到承担赔偿责任。
- (二)未能再就业损失。如果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案例选读(案号:(2016)苏05民终9174号):
- 万某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A公司未出具离职证明。
- 随后,万某通过网上看到B公司应聘信息,并应聘成功。因为不能提供离职证明,最终失去入职B公司的就业机会。
- 万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裁决A公司向万某支付因未出具离职证明致使失去到B公司就业的经济损失30000元。
- 一审支持仲裁裁决,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离职证明是必须的吗
首先我们要明确,给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同时,离职证明上应该写什么内容,也是有法律约定的,不能随意乱写。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引用条文可知,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仅限于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对于离职原因,或者对员工的能力、品行等评价性内容,则不是离职证明的必备条款。假如用人单位写了这些法定外的内容,对劳动者造成了损害,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上面A、B、C项的离职证明内容都是不可以开具的。
那么,离职证明应该怎样写,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一、离职证明何时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根据法律规定,离职证明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提供;在实操中,可以在工作交接完毕,离职手续办理完成后开具。
但是这里要注意,假如劳动者不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用人单位是不可以拒绝开具离职证明的。因为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
遇到恶意不交接却强烈要求开具离职证明的劳动者,企业可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同时,在离职证明中客观地载明“该员工与本单位尚未交接完毕”。
二、离职证明内容应当写什么
1离职证明应当并且只能写“四要件”,即: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期限。
2除了“四要件”之外的其他内容,要符合不损害员工利益原则,而且必须经过员工本人许可,不能随意添加。否则,离职员工可以拒绝接受,并要求公司依法重新开具。
3根据我国失业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对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向人社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离职证明上的离职原因则是人社部门判断依据之一。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但不得恶意歪曲事实,对劳动者作出负面评价
4对于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应当在离职证明中注明,以便新用人单位能够清楚地了解到这方面的信息,规避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
离职证明的格式样式基本如下:
离职证明
兹证明×××(先生/女士)(身份证号xxxxx)曾在本公司担任×××部×××一职。劳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现于××××年××月×日双方共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属自愿/非自愿离职性质。其在本公司共实际工作×年×月(××××年××月×日至××××年××月×日)。
在职期间无不良表现,相关离职手续已办妥/相关工作尚未交接完毕。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遵从择业自由/该员工与本公司签署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自xx日起两年内不得在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提供服务。
备注:
本证明书一式三份,原合同双方当事人、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三、不写明离职理由,产生纠纷怎么办
假如员工是因为严重违纪或者不胜任工作等原因,由用人单位依法辞退的,而离职证明中又不能写上损害员工利益的内容,万一员工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进行索赔,要如何证明员工的离职原因呢。
这时候,用人单位可另外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协议书》(有送达证明),列明解除员工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如涉及工资薪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事项也应作出约定,作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