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物业、社区、街道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物业、社区有必要存在吗
提问者太无知,也太狂妄了!
世界上还没你的时候,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已经存在了。这二者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就有了,比你父母的年龄都老。
至于物业公司,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和商品房小区一同出现的。
你少说了一个机构——业主委员会。因为与物业公司关系最直接的就是这个业主委员会。二者都是为了小区业主和房子而存在的。
街道办事处是基层政府机构,社区居委会在街道办事处直接领导下负责社区居民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二者对小区物业管理工作都有扶助、指导和监督职责,但并不是直接领导关系。
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是群众自治组织,前者的职责简单,只负责小区的公共财产管理。后者的职能复杂、庞大的多,主要是面向辖区居民的社会事务。
东莞:要求业委会公布经费被拒,小区业主告到法庭获支持, 你怎么看
法院依法判决业主胜诉,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小区的安定团结!坚决支持!同时业主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应当受到点赞!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一切工作都是透明的,不仅要及时公布账目,而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其中包括公布公共收益资金收支账目,征询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但有的业主委员会从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不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不公布账目,有的还侵吞业主共有收益资金,直接侵害业主的利益,法院的判决直接打击了这种违法行为,保障了物业管理正常运行,维护了社区良好秩序。
《物业条例》规定业主享有对业委会的监督权,业主有权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知晓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情况,有权了解业主委员会所作出的各项决定的理由,有权查询业主委员会保存的各项档案文件,有权制止并要求|业委会纠正其不符合法律或者规约的行为,等等。业主对业委会的工作行使监督权,有利于业主委员会的规范、健康地运作。
山东省物业条例赋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委会监督和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法定职责,其监督的力度比业主的监督不知强多少倍,其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及时纠正业委会的违法行为,并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这样的案件会减少很多,希望案件越少越好。
社区居委会有权利干涉小区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事务吗
业委会是业主自治组织,和社区其实是同等级别的。社区也属于居民自治组织。所以说社区根本没有法定权利干涉成立业委会。
当然各地方成立业委会都根据各地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社区监督组织成立业委会。其实,这种规定并不存在合理性。
在现实操作中,很多社区和街道会阻挠业委会的成立。因为物业公司的成立和进场管理都是需要各方关系的保驾护航,当然,也就离不开相关的利益输送。因此很多的社区街道都会阻挠业委会的成立。
现实中,由于业主一盘散沙,自私自利的特性。组织成立业委会的参与度很低很低,也让社区街道有充足的理由“法定人数不足”来干涉。一个几千上万户业主的小区,真正召开业主大会,能来十分之一就不错了。确实是法定人数不足。但是出了问题,就会埋怨这个埋怨那个的。却不知道自己已经放弃了权益。
试想想,一个小区如果五千户业主都参与业主大会,那是什么概念?还有谁能质疑程序和法定人数?社区纵然想杯葛业委会成立,恐怕也要看看民意吧。法定人数够了,任何单位阻挠都没用。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业主大会,并做好录像,直接到住建局备案。社区街道都管不了,就是住建局不备案都可以起诉强制备案的。
如果认同作者观点请赞并关注,我们会有更多的共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