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豫法阳光】;
案例素材来源:鹿邑县法院
1
90后女孩赵某开网店创业
主要销售头饰、首饰
终日为提高销售额绞尽脑汁
一次上网偶然发现
时尚网红博主李某
青春靓丽、长发飘飘
其照片与自己销售的头饰很搭
遂下载上传用于网店宣传
李某发现后
以赵某侵犯其肖像权诉至
河南省鹿邑县法院
请求判令赵某
立即停止侵害其肖像权的行为
删除相关链接并致歉
赔偿损失5万元
2
承办法官李翠翠接到此案后
通过阅卷和询问得知
赵某急于创业见效
未经李某同意
使用其照片用于商业宣传
但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
且接到法院电话通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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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停止了侵权行为
删除了有关图片和链接
考虑赵某使用照片时间短
和创业初期的实际困难
调解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选择
经诉前调解和释法明理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赵某停止侵害李某肖像权的行为
保证以后不会出现类似情况
赔偿李某1.2万元
并当场给付
3
根据《民法典》规定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害肖像权的
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未经许可
他人照片、视频等
不可随意用于经营活动
否则可能会构成对他人
肖像权、著作权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