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海口4月5日消息(记者 钟宁)4月5日,海南省公安厅发布通告,自2023年4月9日0时至4月15日24时期间,海南实行枪支弹药、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以下简称“枪爆等危险物品”)运输临时管控措施。
通告明确,2023年4月9日0时至4月15日24时,严禁在海南省海口市、澄迈县行政区域内运输和使用枪爆等危险物品,同时,停止向省内运入枪爆等危险物品。
通告中所称的危险物品中,“枪支弹药”是指《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及用于枪支的弹药;“爆炸物品”是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爆炸物品,以及烟花爆竹和军工企事业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所用的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是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所规定的放射性同位素(医疗用短寿命放射性药品除外)。
通告指出,因特殊情况在临时管控期间需运输危险物品与使用爆炸物品的,由运达地市、县公安局审核后,报海南省公安厅审批。特殊情况包括海南省群众生活必需的危险物品,临时管控期间必须使用的危险物品;用于抢险救灾的危险物品;涉及国家政治、军事、外交等需要的情形。
对未经审批,在海南省内运输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对已经批准的危险物品运输活动,公安机关要监督危险物品运输单位强化安全责任和措施,沿途公安机关要协助做好安全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