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四川、安徽两地税务局又先后发布一项新的免税政策:这些行业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土两税(此前,江苏省暂免征收)!
值得关注的是:大连市、吉林省也先后发布关于相关困难减免税政策的征求意见稿,或可能将于近期实施!?其他地区是否会有相关政策出台?
近期政策频发,建议持续关注财加教育及各地税务局官方公告!
01
这些地区,上半年“房土两税”免征
一、四川省(已正式出台)
4月13日,四川税务发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近日发布公告,对交通运输等5个行业,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 适用对象
五个行业具体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旅游会展服务和生态保护。
2. 免征方式
“自行判别、提交声明、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具体享受方式:自行判断符合免征条件的各类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声明》(点这里查看),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中填写正确的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后,直接申报享受免征税款。纳税人应收集、整理、保存行业范围和销售额比重等相关印证资料备查。
3. 已缴税款的
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税款的,以及2023年5月征期结束后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设立的纳税人应享未享税款的,在纳税人申报享受后,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退(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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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特别注意
按照《通知》规定,“2023年上半年”应整体连续计算,根据设立时间不同,纳税人只能选择2023年1至6月或者2023年上半年的实际经营期作为免税期间,不得单独从中选择某一时间段作为免税期间,用于计算销售额占比并据以享受免征优惠。
举例:
某企业2023年2月1日成立,登记行业为房地产业,实际从事的行业为房地产租赁经营业和住宿餐饮业,具体内容是将自持的部分开发产品对外出租给其他纳税人用于批发和零售业、文体娱乐业等,另将自持的部分开发产品用于自营住宿餐饮业。2023年上半年应申报缴纳的房产税(含出租及自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共计5万元。
2023年5月18日,该企业在电子税务局进行房土两税申报,2023年上半年其从事各行业的实际及预计销售额如下表:
该企业2023年上半年实际经营期不足半年,从事的行业范围包括本次免征房土两税的住宿餐饮业。在进行免税条件判断时,企业只能选择2月1日至6月30日作为免税期间,在此整体连续计算的期间内,住宿餐饮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不足50%,因此不符合免征上半年房土两税的条件,不得享受免征优惠。
企业不得从2023年2月1日至6月30日这个整体连续计算的期间中选择某一时间段如2月至4月作为免税期间,并以2月至4月住宿餐饮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为由,单独申报享受免征2月至4月的房土两税。
二、安徽省(已正式出台)
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六大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告》:
1. 适用对象
六大行业(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业、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住宿餐饮业包括:住宿业、餐饮业两类;
❖ 文体娱乐业包括: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五类;
❖ 交通运输业包括: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邮政业八类;
❖ 旅游业包括:旅游会展服务、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城市公园管理、游览景区管理四类;
❖ 零售业包括:零售业一类;
❖ 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其他仓储业六类。
2. 免征方式
免申即享:纳税人可在办税服务厅或通过电子税务局直接办理上述免税。
具体享受方式(电子税务局):在税源应税明细维护界面减免税信息栏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六大行业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 0008011607、免征2023年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 0010011607),即可办理免税。
简化操作:纳税人既符合《通知》明确的免税政策又符合其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的,因本政策执行期限只有六个月,为简化操作,纳税人无需维护税源信息,直接享受其他免税政策即可。
三、江苏省(此前已出台)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其中明确:
1. 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 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02
这些地区,房土两税减免征求意见
一、大连市(征求意见稿)
4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发布《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通知》:
1. 适用情形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对自用的房产、土地申请困难减免税:
1)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的;
2)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且受灾当年发生亏损的;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终结期间,破产企业房产、土地停止使用的;
4)市政府以文件、会议纪要形式准予困难减免税支持或照顾的。
但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困难减免:
1)从事国家最新公布的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所列“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其他情形。
2. 困难减免税的办理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上一年度困难减免税申请(部分情形不受限制)。
二、吉林省(征求意见稿)
3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1. 适用情形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1)纳税人关闭、停产(业)连续12个月(含)以上,关闭、停产(业)期间闲置未用的自有房产和土地;
2)纳税人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自有房产和土地;
3)纳税人从事国家或省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自有房产和土地;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闲置未用的自有房产和土地;
5)吉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减免事项。
但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享受困难减免:
1)纳税人被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非鼓励类项目的情形,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
2)依法被责令关闭、停产(业)的;
3)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出租的;
4)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经批准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除外)。
2. 困难减免税的办理
纳税人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就其上一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提交申请报告。
3. 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三、注意
关于“房土两税”的免征政策,目前财小加只看到在四川、安徽、江苏等地施行!
其他地区是否施行,要看各地具体政策,每个地方不一样~
江苏、四川、安徽起了表率作用,吉林、大连也发布了“征求意见稿”探索施行减免政策,其他地区或可能也会有相关动作~
有新消息了,财小加将第一时间通知大家,建议持续关注财加教育及各地税务局官方公告!
新政策和大家介绍完了,知识再多一些,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了解一下?下面还有很多干货,欢迎大家收藏学习!
03
关于“房土两税”的热点问答
1. 房土两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开征范围内的土地。
2. 房土两税由谁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3. 房土两税的计税依据、方法?
房产税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各地政策不一,以实际情况为准。
以上海为例:房产自用的,本市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注意: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以上海为例:一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二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三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四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五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4. 房土两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5)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 股东将个人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对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由使用者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6. 合同承租期内,出租房未全额收到房租,出租方如何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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