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弄点“野味”下酒,结果“野味”没吃上,还背上了刑事责任。日前,仙桃警方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案,抓获嫌疑人刘某等4人,缴获长管液压气枪一把。
3月29日14时许,仙桃市公安局沔城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逻时,接到驻村辅警反映线索,“东荆河堤附近疑似有人捕鸟。”民警迅速前往相关路段巡查,并拦停一辆可疑小轿车。
民警对该车司机刘某和乘坐副驾驶的徐某进行身份核验后,在该车后备箱一绿色垃圾桶内查获野生鸟类9只。面对民警询问,驾驶员谎称“在河边捡的”。
民警进一步检查发现,鸟的身上有疑似被气枪子弹打伤的痕迹。同时,在车辆后排座位上,查获金属铅弹79颗。
“在证据面前,两人还是以捡来的为由,企图蒙混过关。”沔城派出所民警胡翔介绍,通过现场走访调查,寻找目击证人,得知男子看见警车后,从东荆河堤边的水田走上来的。
民警顺着此方向在田间仔细寻找,在田埂边的水草里找到一支长管液压气枪。
经查,当日10时许,嫌疑人刘某驾驶小轿车,搭乘徐某、李某、谭某来到东荆河堤沔城段面打鸟。期间,李某用自己携带的长管气枪打野生鸟类,另三人将被打伤的野生鸟放入车辆后备箱垃圾桶内。当日14时许,嫌疑人李某、谭某看到巡逻警车便弃枪而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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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嫌疑人李某、谭某迫于压力到派出所投案。
经鉴定,嫌疑人持液压气枪非法猎捕的9只野生鸟类,分别为夜鹭8只、绿鹭1只,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之内,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目前,4名嫌疑人因涉嫌非法狩猎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警方提醒
野生动物是维护生态平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关乎生态环境,更关系人类福祉!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不仅对生态多样性造成破坏,更可能触犯刑律。广大群众应自觉增强保护生态环境意识,摒弃食用野生动物陋习,切莫贪图一时口腹之欲,背上刑责。
通讯员:姜伟
来源:平安仙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