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案情
2023年4月,消费者李先生向临沂消费维权网·消费维权服务站投诉反映,于3月12日在线上平台为女朋友下单购买面膜,收到产品后发现化妆品无中文标签标示,李先生认为商家销售三无产品并构成消费欺诈应三倍赔偿。李先生向相关部门投诉后对处理结果表示不满,于是投诉至临沂消费维权网。
处理经过及结果
在受理该投诉后,临沂消费维权网·消费维权服务站第一时间联系到了公司负责人协调处理,负责人表示:李先生购买的单片商品19.9元,而产品本身外包装有中文标签标示,产品相关手续齐全,要求门店按照要求整改。曾尝试与消费者沟通对方拒绝沟通,并未提出合理诉求。
临沂消费维权网·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人员向经营者指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最后,公司负责人表示将与消费者积极沟通解决问题。
如何认定消费欺诈?
2015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就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以下这些行为属于欺诈:
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存在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经营者有以下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