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的情况下,行为人如果消除了对共犯的物理性影响和心理性影响,这也可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不再受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原理的约束,这主要发生在帮助犯的场合,毕竟帮助犯对共同犯罪的影响力是比较弱的。
张三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某盗车前要回钥匙。但孙某用其他方法盗窃了轿车。
在此案中,张三就消除了他对共犯的物理性的影响。同时,张三取回车钥匙不仅对孙某没有正面的心理性促进,反而会有负面的心理影响,故可以单独成立犯罪中止。
如果主观上无脱离之意,但客观上产生脱离效果,可成立犯罪未遂。
甲欲到张三家盗窃,请熟悉张三家的乙绘制一张地形图,乙详细地绘制了一幅图纸,但甲后误入李四家,发现与图纸完全不同,心中大骂乙混蛋。甲只能靠自己行窃,后窃得3万元财产。
在此案中,乙主观上希望帮助甲的盗窃行为,但在客观上产生了脱离的效果,没有起到帮助作用,乙的行为属于盗窃罪的未遂。但如果甲虽误入李四家,但没有打开图纸,财物轻松得手,乙的行为又应该如何处理呢?
显然乙主观上想帮助,客观上也提供了帮助,对于甲而言,图纸在手,心里不慌。所以乙成立帮助犯的既遂。
想一想
甲和乙合谋盗窃一电器仓库,由乙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数日后,乙将配制的钥匙交给甲,二人约定当晚实施盗窃。晚上,乙因害怕案发后受惩,未到现场。乙的脱离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