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合同诈骗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8年9月28日生,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xx路xx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3日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于2008年4月入职深圳市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担任公司房屋管理员,负责厂房维护、管理等工作,没有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和业务谈判的职责和权利。
2011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袁某某对时任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被害人梁某某谎称xx公司管理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甲子塘xx工业区,袁某某可以让xx公司将该工业区厂房的装修工程发包给梁某某,在骗取梁某某的信任后,2011年11月2日,袁某某冒用xx公司的名义,使用假冒xx公司公章同建设公司签订虚假的《厂房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并以保证金的名义,收据梁某某人民币40000元,冒用xx公司及公司财务人员的名义出具收款收据。2012年3月23日,袁某某再次向梁某某索要人民币1500元。案发后,袁某某潜逃。
2018年4月23日,被告人袁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8年5月10日,袁某某家属向梁某某退赔人民币50000元,梁某某表示谅解。
被告人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被告人袁某某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袁某某已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谅解。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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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被告人袁某某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袁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本案中,被告人袁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家属已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谅解。故可从轻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XS035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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