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筑牢学生交通安全第一道防线,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人身安全,近日,《贵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对校车运营条件、校车运营许可的审批、校车运营流程、校车管理等内容进行明确。
《办法》明确,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幼儿园专用校车,九年一贯制学校学生应当乘坐与其学龄相适应的校车。同时,校车运营需满足在贵阳市辖区范围内的公办及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确需搭乘交通工具,且一条线路学生乘车需求人数超过7名,具备道路交通满足校车安全通行条件,且校车使用车辆是在交管部门注册,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与学生学段相适应等条件。
《办法》明确,贵阳市实行校车运营许可制度,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运营许可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校车运营许可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校车标牌所载内容发生改变,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具体程序为:购置符合学校学生使用标准的专用校车;车辆在公安机关登记注册为校车;预设运营线路,进行风险评估;向所在地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领校车使用申请,并提供机动车资料、驾驶员资料、随车照管人员资料、申请主体资料等。
在校车运营过程中,《办法》指出,使用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方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定期了解校车驾驶人员身体状况;与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协议。
校车收费要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在校车明显位置公示校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须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校车标准收费, 不得跨学期收取;坚持学生自愿乘车,严禁乱收费。校车接送学生时,学生在途时间为正常上下学时间段;副驾驶座位禁止除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就如何做好校车管理,《办法》要求,区(市、县)政府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配合属地教育部门、公安交管合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优化校车线路;切实加强对提供校车服务城市公交、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和管理;配合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打击非法营运、非法接送学生的违法行为,勘查核定校车运行线路。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学校应当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逐车逐人落实校车安全责任;使用校车的学校或学校校车服务提供方是校车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其法人代表为主体责任人,应全面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办法》强调,学校违反校车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的,除依照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民办学校可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来源:贵阳市教育融媒体中心 丨编辑:田原丨审校:冷兵丨签发: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