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王先生把女儿送到幼儿园后去买菜,回来途中看到女儿坐在一个陌生大姐的车上,赶忙拦住大姐寻问情况,大姐说:她一个人在路上走被我碰到的。
王先生经营着一家饭馆,每天早上先把女儿送到幼儿园后再去买菜,然后到饭馆忙碌。
事发当天,王先生把女儿先送到幼儿园,亲眼看着幼师把女儿接着带上楼才放心的离开。
在买菜回来的途中,看到女儿坐在一个陌生大姐的车上,王先生当时疑惑不解,明明看到女儿上楼了,怎么会坐在这个人的车上呢,这个人是谁?女儿怎么认识的?
王先生上去就拦住大姐的车询问情况:我女儿怎么会在你车上?你是干什么的?
这个大姐说:我碰到你女儿一个人在路上走,怕出事才让她指引准备送到你店里去的,你这家长的心也太大了,路上这么多车,万一出了什么事,可就后悔莫及了。
得知原因,王先生赶忙给这位大姐道谢,并把女儿带了回去,一路上他怎么都想不通,女儿是怎么出来的?
这个幼儿园也太不负责任了,当即决定前去讨要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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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来到该园,园长表示,本来园内是会落锁的,可是那个锁轻轻一拔就会打开,正好不凑巧,门口的保安当时请了假,所以没人看管,导致王先生的女儿自己走到外面。
王先生把女儿送到该园,该园就有监管责任,门锁轻易能打开,园内是否存在隐患?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遵守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
换而言之,园内的锁很容易打开,导致王先生的女儿自己开门出去,安保人员请假,门口无人看管导致王先生的女儿走到外面。
就是说园内的锁坏掉了应该及时更换新的,安保人员请假应该另外安排人值守,如果处理及时,就不会出现后续事件。
该园以上都没做到,导致王先生的女儿自己扯开门锁,轻易的出去,存在严重失职,应承担责任。
如果王先生的女儿在外面遇到危险,该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或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先生的女儿读幼儿园,年龄不满八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预见自己行为的危险性,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走到外面,该园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最后,该园诚恳道歉并愿意为王先生减免三个月的费用以表歉意, 王先生也愿意谅解,双方达成和解,事情告一段落。
对于此事,大家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