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比安全更重要的幸福,没有比生命更宝贵的财富。近年来,校车交通安全事故仍不时发生,让人十分痛心的同时,也深感责任的承担方式亦错综复杂,巩义市人民法院整理发布了一起校车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望大家警钟长鸣。
基本案情
某日,马某驾驶货车,与刚下校车横过道路的小男孩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本次事故分别造成小男孩一处七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超载的机动车且遇校车停车上下学生时未采取停车等待行为,负事故主要责任;郝某驾驶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未打开停车指示标志,负事故次要责任,小男孩无责任。后小男孩的父母将两车司机、幼儿园及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58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认定小男孩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56万余元。小男孩的损失由两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97365元;剩余部分,按事故过错责任比例,由马某承担其中的70%,即116903元,由郝某承担其中的30%,即50101元;同时,因郝某系幼儿园员工,发生事故时在执行工作任务,依法由幼儿园承担郝某的赔偿责任。该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并已全部赔偿到位。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两车均投保了交强险,故先由保险公司各自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97365元。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按事故过错责任比例,马某承担损失的70%,郝某承担损失的30%。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因郝某系幼儿园员工,发生事故时在执行工作任务,依法应由幼儿园承担郝某的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一点,郝某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故意,也不属于重大过失,幼儿园在赔偿完毕后,也不能向其追偿。
法官寄语
车祸猛于虎,平安贵如金。家长在接送孩子上、下学途中通过马路、交通要道、繁忙路段时,既要注意来往的车辆,也要时刻留意孩子的安全;既不能让孩子脱离家长的视线,更不能让孩子脱离家长的控制。同时,在平时要加强对孩子的交通安全意识教育,让孩子自觉当好自己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来源:巩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