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阚先生放在家中的38000元现金意外被侄女当垃圾扔了。阚先生调查后认为是小区的陆先生捡到了,但是对方不承认。一段时间后,陆先生突然改了说辞,说自己捡到了钱,并还了阚先生2万元。本以为事情水落石出得到解决,但是转头,陆先生又起诉了阚先生。
阚先生经常会收到现金,一般都是会直接存起来。可是这段时间,自家楼下的存款行因为装修,一直没有开门,所以这次收到的38000元现金暂时放在了家里。
阚先生的妻子说,为了保险起见应该把钱放在一个不起眼的地方。于是两个人商量着就把钱另装了一个袋子放在了厕所的垃圾桶里。这段时间,阚先生哥哥的女儿来这边办事,就暂时住在了自己家。这天阚先生夫妻都照常出门上班了,留下侄女一个人在家。
侄女觉得自己在叔叔家住了这么久,应该做些什么。所以主动的开始在家中进行打扫,收拾卫生。事后还把家里所有垃圾桶的垃圾都一起扔了出去。婶婶回来取东西时看到卫生间的垃圾不见了,急忙询问。随后两个人一起去小区的垃圾桶翻找,但是没有找到。随后赶回来的阚先生知道后,就去小区的物业查看监控录像。当天时间比较早,而且距离扔垃圾的时间也不长,本以为应该很快就能发现谁捡走了。
果然,阚先生在监控中看到了陆先生的身影。陆先生虽然也是小区的业主,但是平时靠着捡垃圾维生,他每天早上都会把小区各个垃圾桶翻找一遍,如果是他,那就一定捡到了钱。可是,陆先生却说自己并没有捡到钱,因为自己去的时候那个垃圾箱已经被清理过了,自己只见到了饮料瓶子等。阚先生还说,如果是他捡走了,只需要还给自己一半就可以,不用全部归还。但是陆先生坚持表示自己确实没有捡到,如果捡了一定会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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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奈此事只能暂时搁置,可是一个月后,陆先生突然找到阚先生承认自己捡到了钱,并且愿意归还。这下可乐坏了阚先生,两个人在社区的见证下解决了问题。陆先生承认自己捡到了钱,先还给他2万元,剩余的一万多自己分期还。看到对方的诚意,阚先生表示可以少还5000元,就当是表示感谢了。
陆先生怕阚先生事后不承认收了钱,让他写了一个收款的收据。都有第三人在场见证,阚先生还录了音。可是没想到,转头的功夫陆先生就拿着收条把阚先生给告了。原来,在丢钱事件发生的一个月内,阚先生多次找人对陆先生进行骚扰。不是进家去殴打他,就是在路上拿东西扔他,或者把他反锁在家中,堵住钥匙眼等方式。实在是承受不住这些骚扰,无法正常生活,所以陆先生才先假意承认自己捡了钱,目的就是反过来起诉阚先生。
在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呢?1、法律规定,如果捡到他人不要的丢弃的东西,是不违法的。但是如果捡到他人无意丢失的财物,如果对方要求,就必须归还,否则就是涉嫌侵占罪。本案中,因为侄女并不知道袋子里有钱,无心之失把钱扔了,那么如果是陆先生捡到了,阚先生要求他归还的情况下,他必须归还。如果他不归还,阚先生可以对他进行告诉。可是,监控并没有明确的拍到陆先生捡到了钱,他的主张都是主观的猜测而已,没有实际的证据来佐证。在阚先生没有因为涉嫌侵占罪的理由对陆先生提告的情况下,陆先生作为被告人,是不能主张因为自己没捡到钱而反告对方的。
2、阚先生多次找人用各种手段骚扰陆先生的行为已经违法。
阚先生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行为,但是依然违法,他们多次的骚扰,侮辱,殴打甚至歧视陆先生,造成了陆先生生活无法正常继续。
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以5-10日拘留和500元以下的罚款。阚先生即便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应该选择正当合法的途径去解决。而不是选择违法的方式去欺负对方。
3、陆先生主张阚先生非法获利。
非法获利是指当事人用了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利益。在本案中,阚先生不停地找陆先生麻烦,原因就是认为他捡到了自己的钱却不给。
但是,根据陆先生的主张他确实没有捡到钱。那么在这样的这情况下,阚先生利用各种方式,逼迫陆先生给钱的行为就属于不当获利。
虽然阚先生事出有因,但是首先他并没有对陆先生提起告诉,其次也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钱是陆先生捡走了。
那么在陆先生也不认可的情况下,就证明陆先生没有捡到钱。陆先生给了阚先生的2万元,就是本来不属于他的钱,由此,判决陆先生属于非法获利。
4、阚先生提到,当时陆先生承认自己捡到钱的时候有第三人在场见证,而且提供了录音。
但是实际上,陆先生之所以承认自己捡到钱是因为阚先生先后找人对自己进行的骚扰行为。
而且,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想要提起诉讼请求进行的,这样的方式并没有违法,并且也是事出有因的。
关于录音,因为是阚先生提供的录音,那么这个证据是否有效有待商榷。实际上,录音作为证据的要求很多,阚先生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录制的音频没有获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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