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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爸爸这样属于肇事逃逸吗?
1、因此,您不属于肇事逃逸的行为。至于事故责任,需要根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来认定。从您所提供的情况来看,应该是对方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他驾驶电动车在路口转弯时冲出车道,违反了交通规则,造成了事故的发生。
2、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自己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没有任何原因离开事故现场。从而导致在进行交通事故处理的过程当中,对其行为没有办法进行最终确认。而交通肇事逃逸最根本的目的就在于避免承担责任。
3、按你这样说当然不是,但是你有证据吗?能足以证明你爸爸是因和你妈妈吵架儿出去透透气的,又有什么证明在撞人后不是清醒的?要先弄清这一点,还要有充足的证据,就是有充足的证据也逃不脱全责。
4、看着老爸那威严的样子,我心里别提有多高兴了。
5、你放心,你爸爸对这人的死不负责任的,你爸爸跟这人的死没有任何法律的上的因果关系,所以更谈不上什么肇事逃逸,车B车C会有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吧。
6、对孩子有影响,影响直系子女的政审,同时可能影响行为人日后的生产、生活、学习。肇事逃逸判刑依法记录犯罪档案,但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有人介绍一下彭宇这个案子么?可以详细一点么?有10分,谢谢
1、判决书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
2、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跑向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与26岁的小伙子彭宇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
3、彭宇在第二次庭审时承认“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否认是与老太太相撞。
4、从法律角度说,彭宇案,双方都拿不出“撞与没撞”的证据的。在整个审判过程中,也没有目击证人出面为原、被告作证。在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按照现代法律“疑罪从无”的原则,应该判彭宇无责。
5、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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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时,也要对你们进行《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使你们了解法律援助的对象、条件、范围和申请程序,这也能提高你们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啊!现在提倡打造和谐社会,你们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啊!” 民工们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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