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碾压 判定 摔倒 身亡 承担

女子骑摩托摔倒遭后车碾压身亡 被判定承担主责引热议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4-30 17:41:23 浏览1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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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谢颖 赵紫君

2022年10月19日,四川巴中市通江县女子陈某骑摩托车,行至304省道一沉降路段摔倒,遭后车碾压身亡。通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中,陈某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且超速行驶,被判定承担主要责任。后车车主因超速行驶、公路养护方未在沉降路段设置警示标识,分别承担次要责任。

针对这一责任划分,陈某家属表示质疑,并向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市交警支队经集体研究,维持通江县交通管理大队的复核。

对于这一结果,陈某的丈夫李先生表示质疑。他认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摩托车并未超速行驶。后车车主没有保持足够安全距离、沉降路段未设置警示标志,是发生惨剧的重要原因,这一责任认定有失公平。

摩托车司机被碾压致死反而要承担主要责任?这起交通事故引发网友热议。

4月20日,通江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接受封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详细披露了事故调查全过程,对于李先生的质疑一一作出回应。“我们基于事实与证据作出认定,如果任何一方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大队负责人表示。

事故回放

摩托车沉降路段侧翻

司机遭后车碾压身亡

2022年10月19日,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通江县诺江镇往广纳镇万轮村方向行驶。早上9时许,行驶至304省道时,摩托车突然侧翻,陈某倒地,被后方同向行驶的一辆小型轿车碾压。

2023年4月18日,陈某的丈夫李先生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当天妻子回广纳老家看望父母,还有5公里就到家了,却和亲人阴阳两隔。事发半小时后他赶到了现场。医护人员尽了全力,也未能挽回妻子的生命,通江县中医医院作出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表明,陈某系车祸导致重型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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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路段旁一户人家的监控

李先生说,妻子早在2013年就考取了C1驾照,骑摩托车也有两年了,此前也曾多次申领摩托车驾驶证,但因多种原因一直没有拿到,平时骑车主要是接送孩子上下学。

事发路段一户人家安装的监控记录了这一幕:在摩托侧翻陈某倒地的一瞬,遭到后方一辆小轿车碾压,双方的接触几乎就在电光石火之间。

李先生注意到,事发路段的路面有明显沉降,附近未设置警示标识,前后两三公里内,都没有看到限速标志。

事故认定

准驾车型不符 超速行驶

摩托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

经过一个多月调查,2022年12月3日,通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明确了当事各方违法行为及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认定书》称,当事人陈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当事人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的规定。

小轿车驾驶员任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作为公路养护方的通江县力盛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第一款:“道路出现坍塌、坑潜、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之规定。

经集体研究认定:陈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某、通江县力盛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分别承担次要责任。

家属质疑

“责任划分有失公平”

对于这一认定结果,陈某家属提出疑问,随后向巴中市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2022年12月13日,市交警支队复核意见认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作出维持原认定的决定。

对此,李先生认为,关于“超速行驶”的说法与事实不符。通江县公安局委托相关机构对摩托车和小轿车车速鉴定意见书表明,摩托车侧翻前速度介于64.4-69.8公里/时,小轿车事发前瞬间速度约为66.96公里/时。依据《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的规定,该路段未设置限速标志,且事发路段并非城市道路,为双向四车道(同方向有两条机动车道),因此,摩托车并未超速。

李先生表示,监控视频显示,妻子倒地的一瞬间就遭到后车碾压,后车显然没有保持足够安全距离,以致无法采取刹车或避让措施,是造成事故的关键因素,公路养护单位未设立警示标志,也负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警方对两者的责任判定太轻,明显有失公允。

警方回应:

当事人如有异议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行为对事故所起作用的大小,是责任认定的关键因素。”4月20日上午,通江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接受封面新闻记者采访时,展示了相关调查证据,对于李先生的质疑及网友们的意见一一作出回应。

事发路段是否限速,有没有限速标志,摩托车是否超速行驶?警方介绍,304省道几年前改造为沥青路面,通行条件大为改善。但山区道路弯道多,诺江镇至广纳镇沿途住户密集、路口较多,所以时速限定在40公里内,而且有明确的限速标识。警方调查过程中,提取了一辆诺江镇至广纳镇的公交车行驶记录仪,视频显示,2022年10月19日早晨6点59分,该公交车途经一个限速为40公里的标识牌,该标识牌距离事故现场约2公里,据此可以认定,摩托车与小轿车均存在超速违法行为。

小轿车是否保持了足够安全距离?“所谓安全距离,是针对同一车道上行驶的前后两辆车而言。本事故中,摩托车与小轿车是在各自车道上行驶,所以不存在安全距离的说法。调查表明,陈某驾驶摩托车紧靠分道线行驶,摩托侧翻时,陈某倒在小轿车车道上,小轿车车速过快避让不及。超速行驶是小轿车唯一违法行为,所以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

“如果路面不沉降,摩托就不会侧翻。”有网友认为。警方相关人士解释,2022年夏季多雨,事发路段出现沉降现象,事故现场的路面沉降高达10公分,“沉降可能导致摩托车侧翻,但并非必然因素。”两轮摩托车的稳定性本来就差,骑手要尽到观察义务并采取适当技术措施。陈某不具备摩托车驾驶证,未受过专业训练,面对路面沉降等特殊状况,缺乏预判及处置能力,发生事故的几率就更大。

“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意味着其行为对于后果的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陈某不幸离世,我们都很痛心,但其无证驾驶与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也是矛盾的主要方面。”通江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负责人表示,接下来,根据相关程序,如果当事三方同意,就将进入人民调解阶段,警方愿意为陈某家属提供相关支持,如果对于警方的认定或调解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