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安阳。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索某早年与妻子张某离婚时,约定五个孩子由自己抚养,后张某另组家庭。由于种种原因,孩子均由张某与继父抚养成人。转眼过去二十多年,未再婚的索某已迈入古稀,体弱多病又无生活来源,平时仅有长女给点经济补贴。为保障晚年老有所养,索某一纸诉状将五子女诉至河南省安阳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住院期间轮流照顾并共同支付医药费。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本案中,索某已年逾七旬,年老多病,没有收入来源。作为成年子女,理应承担起赡养的义务。根据赡养人的负担能力,结合索某的实际需要,法院酌定五子女每月各承担赡养费300元,住院期间轮流照顾并共同支付医药费。
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离婚时,一定要妥善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不能等到年老多病时,才想起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作为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均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安阳县法院、截图自西部决策)
来源: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