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二
●涉案的金额:121,053,663.00元
●本次诉讼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尚未开庭,且工程款项对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宿迁中央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中央”)于2023年4月23日收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宿迁中央与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中建三局提起诉讼,并于2022年9月21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号公告。
二、本次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大勇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特1号
被申请人一:宿迁中央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
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幸福南路92号
被申请人二: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珺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79号
被申请人三:南京中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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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丰富路130号
(二)原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9,017,900.00元,并以79,017,9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标准,支付自2021年8月1日至实际付清79,017,900.00元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退还质保金14,588,700.00元,并以14,588,7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标准,支付自2021年12月1日至实际付清14,588,700.00元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对其施工的涉案宿迁中央商场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被告一欠付的上列第1、2项全部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和律师费。
(三)变更后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96,181,499.27元,并以96,181,499.27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自2021年8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3年4月3日,约为9,111,994.79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退还质保金14,588,700.00元,并以14,588,70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自2021年12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3年4月3日,约为1,096,583.95元);
3、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申请人对涉案宿迁中央商场工程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对被申请人一上述诉请第1、2项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请求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74,885.00元。
(四)事实与理由
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当事人核实工程款支付情况,现根据核实的情况变更诉求的工程欠款。
(五)诉讼进展情况
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尚未开庭,工程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