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 个人应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 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谓习惯性 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 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 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 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居 住 365 日,一次不超过 30 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 90 日的临时离境,不扣减天数。
纳税人识别号介绍
2015 年 10 月之前,所有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取得唯一 的纳税人识别号。2015 年 10 月,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纳税人 识别号代码标准,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 2015 年 10 月 1 日以前已经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原 纳税人识别号仍可继续使用。待 2018 年过渡期结束后,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完全替代纳税人识别号。个人纳税人识别号根据其有效身份证明确定。以中国居
民身份证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以护照或其他证据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编码规则发放。
税收居民证明办理流程:见图